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涉密地质资料管理细则》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8〕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保密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各国有油气(集团、总)公司,中央管理的各地质勘查单位:
为做好涉密地质资料管理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1990年4月25日经国务院批准,1990年5月25日国家保密局第1号令)、《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标志的规定》(国家保密局、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3号)的要求,国土资源部会同国家保密局制定了《涉密地质资料管理细则》。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四月二日
涉密地质资料管理细则
一、定密原则与密级确定
涉密地质资料密级应严格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国土资源、测绘、海洋、环境保护、核工业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以下简称《保密范围规定》,见附录5)定密,《保密范围规定》未明确的,按以下原则定密:
(一)国土资源类资料定密原则。
下列地质资料定为机密:
1.1:2.5万、1:5万、1:10万、1:20万、1:25万区域性绝对重力资料以及物探重力Ⅰ级、Ⅱ级基点联测成果资料和小面积大比例尺的重力测量平面图及剖面图。
2.比例尺在1:50万-1:100万之间,精度达到或超过±5毫伽的区域性绝对重力成果图件。
3.比例尺在1:100万-1:400万之间的区域绝对重力成果图件。
4.重力测量图及报告中的联测基点数据重力值、与全国网联测的布格重力异常图(进行了地形改造)、自由空间图、均衡图、点位数据图。
(二)测绘类资料定密原则。
1.同时符合下述三个条件的重力异常成果定为绝密:
(1)点的密度高于5'?5' 或者10千米?10千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