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办理涉密地质资料借阅复制证书有关事项的复函
(国土资厅函〔2008〕718号)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办公厅:
你公司《关于办理〈涉密地质资料借阅复制证书〉有关事项的请示》(中油股函〔2008〕110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你公司所属15家单位(见附件2),向省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中国地质调查局所属地质资料保管单位申请办理《涉密地质资料借阅复制证书》(以下简称《证书》)时,只需按《
涉密地质资料管理细则》(国土资发〔2008〕69号,附件1)的规定,提交《涉密地质资料借阅复制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可不提交《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附件2所列15家单位的下属单位申办《证书》时,除提交《申请书》外,还应提交你公司或附件2所列公司出具的证明,证明该单位属于可借阅复制使用涉密地质资料的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
附件:1.《
涉密地质资料管理细则》(国土资发〔2008〕69号)(略)
2.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所属15家单位名录
附件2: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所属15家单位名录
序号
| 单 位 名 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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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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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长庆油田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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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塔里木油田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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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新疆油田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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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辽河油田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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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西南油气田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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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吉林油田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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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大港油田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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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华北油田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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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青海油田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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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吐哈油田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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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冀东油田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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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玉门油田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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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浙江油田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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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中国石油勘探开发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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