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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指引》的通知

  二、实质性程序
  (一)一般要求
  申报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实质性程序的一般要求与研究开发费用实质性程序相同,参见第六章“对研究开发费用实施的进一步审计程序”。
  (二)审计目标和实质性程序
  1.审计目标与认定的对应关系
  申报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审计的对象是申报企业编制的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明细表,其审计目标与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明细表认定的对应关系如下:
  (1)发生: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明细表中记录的收入为申报企业通过技术创新、开展研发活动而形成的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要求的产品(服务)收入,且真实发生。
  (2)准确性:与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有关的金额和其他数据已恰当记录。
  (3)完整性:所有应当记录的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均已记录。
  (4)截止: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已记录于正确的会计期间。
  (5)分类: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已记录于恰当的账户。
  (6)列报: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已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规定恰当地列报和披露。
  2.产品收入实质性程序
  申报企业主营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时,高新技术产品收入通常是该企业的主要收入。基于专项审计的目的,注册会计师审计时应重点关注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明细表中列报的产品收入是否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领域的产品收入,申报企业是否存在将一般产品收入列报为高新技术产品收入的错报风险。高新技术产品收入审计常用的实质性程序如下:
  (1)获取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明细表:
  ①复核加计是否正确,并与高新技术产品收入明细账合计数核对是否相符;
  ②检查以非记账本位币结算的产品收入的折算汇率及折算结果是否正确;
  ③取得知识产权证书(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等的专利证书,软件著作权证书)或独占许可合同、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省级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检查产品收入是否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领域的产品实现的收入,必要时,应当利用专家的工作。
  (2)根据实际情况,实施下列实质性分析程序:
  ①将本期的高新技术产品收入与上期的高新技术产品收入进行比较,分析产品销售的数量和价格变动是否异常,并分析异常变动的原因;
  ②比较本期各月各品种高新技术产品收入的波动情况,分析其变动趋势是否正常,是否符合申报企业的经营规律(如季节性、周期性等),查明异常现象和重大波动的原因;
  ③将本期主要高新技术产品的销售数量、价格、毛利率与同行业企业本期相关资料进行对比分析,检查是否存在异常;
  ④计算本期主要高新技术产品的毛利率并与上期比较,关注收入与成本是否配比,检查是否异常,两期之间是否存在异常波动,如有异常波动,应当查明原因。
  (3)检查高新技术产品收入的确认方法是否与财务报表所采用的收入确认方法一致,是否符合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前后各期是否保持一致;关注周期性、偶然性的高新技术产品收入是否符合既定的收入确认原则、方法。
  (4)获取申报企业高新技术产品价格目录,抽查售价是否符合价格政策,并关注销售给关联方或关系密切的重要客户的产品价格是否合理,有无以高价结算的方法向申报企业转移收入的现象。
  (5)抽取与高新技术产品收入相关的记账凭证,核查入账日期、品名、数量、单价、金额等是否与发票、发货单、销售合同等一致。
  (6)抽取与高新技术产品收入相关的发货单,核查出库日期、品名、数量等是否与发票、销售合同、记账凭证等一致。
  (7)针对毛利率异常的高新技术产品,关注其成本结转是否正常,检查相关销售合同或协议、原始凭证等相关资料,分析交易的实质,必要时对毛利率异常的大额销售进行函证。
  (8)选择高新技术产品销售主要客户、本期销售增幅较大的客户、关联方客户或其他异常客户,函证本期高新技术产品销售的数量和金额。
  (9)对于出口销售,应当将出口销售记录与出口报关单、货运提单、销售发票等出口销售单据进行核对,必要时向海关函证。
  (10)对于软件销售,应当将软件销售记录与增值税申报表、增值税退税收入表中列示的相应计税(退税)收入核对是否相符,如不相符,应当查明原因。
  (11)销售的截止测试:
  ①检查会计年度终了日前、后若干天的账簿记录、销售发票存根联及货运单,检查销售收入有无提前确认或延迟确认的情形;
  ②取得会计年度终了日后若干月内所有的销售退回记录,检查是否存在不当确认收入或提前确认收入的情形;
  ③结合函证程序,检查有无未取得对方认可的大额销售;
  ④重大跨期销售的建议调整。
  (12)存在销货退回的,检查退货手续是否符合规定,结合销售凭证检查其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13)取得申报企业销售折扣与折让的相关资料,了解折扣与折让的具体规定,与实际执行情况进行核对;抽查大额折扣与折让发生额,检查是否经授权批准,确认其合法性、真实性;检查销售折扣与折让的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14)检查有无特殊的销售行为,如委托代销、分期收款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销售、附有退回条件的销售、售后租回、售后回购、以旧换新等,选择恰当的审计程序进行审核。
  (15)调查向关联方销售高新技术产品的情况,记录其交易品种、价格、数量、金额和比例,并记录其占总销售收入的比例。
  (16)对于财务报表汇总范围内的内部销售活动,记录应予汇总抵销的金额。
  (17)获取申报企业按单一产品(服务)填报的上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情况表,加计各种产品上年度销售收入,核对其与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明细表中产品收入小计数是否相符。
  (18)确定高新技术产品收入的列报和披露是否恰当。
  3.技术性收入实质性程序
  申报企业主营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时,还可能兼营技术服务、技术转让和受托技术开发等业务并取得收入,这些收入通常通过“其他业务收入”或“营业外收入”核算。对于主营技术开发和转让、技术服务的申报企业来说,技术转让收入、技术承包收入、技术服务收入和接受委托科研收入则是其主营业务收入。基于专项审计的目的,注册会计师审计时同样应当重点关注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明细表中列报的技术性收入是否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领域的技术收入,申报企业是否存在将非技术性收入列报为技术性收入的错报风险。技术性收入审计常用的实质性程序如下:
  (1)获取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明细表:
  ①复核加计正确,并与技术性收入明细账合计数核对是否相符;
  ②检查以非记账本位币结算的技术性收入的折算汇率及折算结果是否正确;
  ③取得知识产权证书(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等的专利证书,软件著作权证书)或独占许可合同、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省级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检查技术性收入是否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技术所实现的收入,必要时,应当利用专家的工作。
  (2)实质性分析程序
  将本期各类技术性收入与上期技术性收入相比较,检查是否存在重大波动,如有,应当查明原因。
  (3)检查技术性收入的确认方法是否与财务报表所采用的收入确认方法相一致,是否符合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前后各期是否保持一致。
  ①检查技术转让收入是否在该项技术对应的无形资产所有权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时加以确认,包括检查相关合同或协议、财产移交手续和收款记录;
  ②对于当期发生并在年度内完成的技术承包、技术服务、接受委托科研等合同,检查其收入是否及时、完整地于当期确认,包括检查相关合同或协议、交易对方(技术发包方、技术服务接受方、科研委托方)的确认函或验收报告以及收款记录;
  ③对于当期开始提供劳务、跨期完工的技术承包、技术服务、接受委托科研等合同,检查其是否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包括检查相关合同或协议、完工进度确认文件以及收款记录,关注完工进度的确认方法是否合理。
  (4)关注技术性收入对应的成本,如无成本或成本较少,检查相关合同或协议、原始凭证等相关资料,分析交易的实质。
  (5)选择技术性收入的主要客户、本期收入增幅较大的客户、关联方客户或其他异常客户,函证本期技术性收入的业务内容及其金额。
  (6)将技术性收入记录与营业税申报表中列示的应税技术性收入核对是否相符,如有不符,应当查明原因。
  (7)截止测试:
  ①抽查会计年度终了日前、后若干天与技术性收入相关的记账凭证,实施截止测试,追踪到发票、收据,确定入账时间是否正确,对于重大跨期项目作必要的调整建议;
  ②取得会计年度终了日后若干月所有的技术性收入冲回记录,检查是否存在非实质性交易或提前确认收入的情形。
  (8)调查向关联方提供的技术性收入情况,记录其交易类型、价格、金额和比例,并记录其占技术性收入总额的比例。
  (9)对于财务报表汇总范围内的技术性收入,记录应予汇总抵销的金额。
  (10)获取申报企业上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情况表,加计各类技术性服务的上年度收入,核对其与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明细表中技术性收入小计数是否相符。
  (11)确定技术性收入的列报和披露是否恰当。
  4.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比例的复核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规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必须满足“最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的条件。结合审定的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复核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比例的常用程序如下:
  (1)获取经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申报企业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
  (2)复算最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申报企业当年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的比例,与申报企业计算的结果核对是否一致。

第八章 专项审计报告


  注册会计师应当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复核和评价审计证据及由此得出的结论,作为发表审计意见、出具专项审计报告的基础。注册会计师应当以书面报告的形式清晰地表达审计意见。
  一、完成审计工作
  在实施了上述所有审计程序后,注册会计师应当汇总审计测试的结果,进行更具综合性的审计工作,如编制审计差异调整表和试算平衡表,执行分析程序,撰写审计总结以及完成审计工作底稿的复核等。在此基础上,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审计结果,在与申报企业管理层和治理层沟通后,确定应出具专项审计报告的意见类型和措辞,进而编制并致送专项审计报告,终结审计工作。
  在复核和评价审计证据时,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已获取的审计证据,评价是否已对所审计的申报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明细表整体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了合理保证。这种评价包括:
  1.是否已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并将所审计的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明细表的审计风险降至可接受的低水平。
  2.已识别但尚未更正的错报的影响。
  3.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明细表是否在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框架下,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规定编制和列报。包括:
  (1)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明细表中使用的术语(包括标题)是否恰当;
  (2)选择和运用的会计政策是否恰当;
  (3)如果管理层作出了会计估计,评价其会计估计是否合理;
  (4)管理层是否完整、准确地披露了关联方及其交易;
  (5)研究开发费用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包括运用的会计政策)是否具有相关性、可靠性、可比性和可理解性;
  (6)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明细表的编制说明是否充分描述了编制基础、编制原则和方法;
  (7)申报企业是否充分披露了所运用的重大会计政策以及管理层对监管机构、法律或合同的特殊要求所作出的重要解释;
  (8)申报企业是否充分披露了可能对预期使用者理解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明细表产生影响的所有重大交易及事项。
  在复核、评价审计证据是否充分、适当时,需要考虑已确定审计程序是否按照计划全部得以实施。如果认为获取的证据不足以对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明细表是否存在重大错报形成结论,或者发现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明细表可能存在重大不符合编报规定的情况,注册会计师应当追加必要的审计程序。
  根据申报企业的实际情况,如果认为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或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明细表会误导信息使用者,注册会计师应当与管理层进行讨论,并考虑其对审计意见的影响。必要时,还应当与治理层进行沟通。
  在完成审计工作前,注册会计师还应当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41号--管理层声明》的要求,获取管理层对研究开发费用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有重大影响的事项作出的书面声明。

  管理层声明书范例

  管 理 层 声 明 书

××会计师事务所并××、××注册会计师:
  本公司已委托贵事务所对本公司20×1年、20×2年、20×3年的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20×3年度的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明细表(以下简称申报明细表)进行审计,并出具专项审计报告。
  为配合贵事务所的审计工作,本公司就已知的全部事项作出如下声明:
  1.本公司承诺,在企业会计准则框架下,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规定,如实编制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明细表及其编制说明是我们的责任。这种责任包括:
  (1)设计、实施和维护与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明细表相关的内部控制,以使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明细表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而导致的重大错报;
  (2)选择和运用恰当的会计政策;
  (3)作出合理的会计估计;
  (4)恰当界定研究开发项目、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具体范围。
  2.本公司已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了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明细表,本公司管理层对上述申报明细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本公司承诺上述申报明细表不存在重大错报。贵事务所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未更正错报,无论是单独还是汇总起来,对上述申报明细表整体均不具有重大影响。未更正错报汇总表附后。
  3.本公司已向贵事务所提供了:
  (1)与编制上述申报明细表相关的全部财务信息和其他相关数据;
  (2)与高新技术研究开发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相关的决议、合同、协议、章程等相关资料;
  (3)与高新技术研究开发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相关的全部股东会和董事会的会议记录;
  (4)就运用的重大会计政策以及管理层对监管机构、法律法规或合同的特殊要求所作出的重要解释。
  4.本公司所有高新技术研究开发支出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均已按规定入账,不存在账外资产或未计负债。
  5.本公司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识别和披露了所有重大关联方交易,并已恰当地反映在本公司编制的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明细表编制说明中。
  本公司已提供所有与关联方及其交易相关的资料。
  6.本公司已提供全部或有事项的相关资料。除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的事项外,本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与高新技术研究开发、高新技术产品销售与劳务提供相关的诉讼、赔偿、承兑、担保等或有事项。
  7.除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的承诺事项外,本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承诺事项。
  8.本公司不存在未披露的影响申报明细表公允性的重大不确定事项。
  9.本公司已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或发现舞弊及其他违反法规行为,未发现:
  (1)涉及管理层的任何舞弊行为或舞弊嫌疑的信息;
  (2)涉及对内部控制产生重大影响的员工的任何舞弊行为或舞弊嫌疑的信息;
  (3)涉及对申报明细表的编制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人员的任何舞弊行为或舞弊嫌疑的信息。
  10.本公司严格遵守了合同规定的条款,不存在因未履行合同而对申报明细表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11.本公司已提供上述申报明细表日后事项的相关资料,除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的日后事项外,本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日后事项。
  12.本公司管理层确信:
  (1)对单独占有的核心知识产权不存在任何纠纷;
  (2)无高新技术研究开发方面的任何权属纠纷。

××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财务负责人:(签名)
技术负责人:(签名)
二○×四年×月×日

  二、专项审计报告的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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