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督察员在工作中取得的案件原始资料、形成的调查报告;
(三)督察员工作日志及定期工作报告、督察组定期工作总结;
(四)督察员(组)联系工作收发的传真、电话记录等其他应归档保存的材料。
第五章 相关待遇
第十六条 督察员工资性补助及相关补贴由部稽查办根据相关财务规定予以支付。
第十七条 督察员将获得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包括配备办公室、办公设备、交通设备、专门宿舍和基本生活设施。
第十八条 督察员的休假按照国家法定节假、探亲假和带薪休假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督察员出差期间差旅费报销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
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6]313号)中规定的司局级人员标准执行。
第六章 纪律与考核
第二十条 督察员在日常工作中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纪守法、忠于职守、秉公督察、廉洁自律,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二)严格执行规划督察工作的各项规章办法,服从安排,按时出勤;
(三)不得干预妨碍地方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正常工作;
(四)严格执行相关保密规定,不得泄漏涉密信息;
(五)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个人或者他人谋取利益,不得接受督察对象的馈赠、报酬等,不得向督察对象报销任何费用。
第二十一条 督察员违反第二十条之规定的,由部稽查办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报经部领导批准免去其督察员资格。
第二十二条 督察员的考核由部稽查办负责。
督察员的考核分为称职、不称职。考核不称职的,由部稽查办报部领导批准解除聘任。
第七章 离任与交接
第二十三条 督察员在任期内主动提出辞职或因工作关系变动、身体健康等原因不能履行督察职责时,督察组应及时报告部稽查办,经报部领导审定同意后,终止聘任并收回监督检查证件。
督察员任期届满,本人不再申请续聘的,应向部稽查办交回监督检查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