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督察员每届聘期为二年,聘期届满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可视情况续聘,续聘原则上实行异地交流。在聘期内督察员职位有空缺时,部稽查办从候选督察员名单中选择合适人选,履行聘任程序填补空缺。
第八条 督察员原则上不得在原工作单位所在城市工作,原工作单位为中央或省属单位的督察员可不受此限制。
第九条 督察员在任职前应接受任前培训,任职期间还应接受不定期的相关培训。
第十条 被聘任的督察员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统一派遣并颁发聘书及监督检查证件。
第四章 组织结构及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 督察工作以组为单位开展,每组由派驻若干城市的督察员组成。派驻城市及督察员的分组由部稽查办根据督察工作需要确定。
第十二条 每个督察组设组长一名,负责组织本督察组的日常工作,主要包括:
(一)组织督察员的日常学习和工作,定期查阅督察员的督察日志;
(二)组织实施督察组所驻城市之间的巡察工作;
(三)组织起草、报送、签署《督察意见书》等有关督察文件;
(四)报告督察员每月考勤情况;
(五)及时向部稽查办报告督察组工作情况;
(六)承办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 督察员请事假、病假5个工作日以下的报督察组长批准,超过5个工作日的报部稽查办批准,督察组长请假报部稽查办批准。督察员确因健康原因等连续超过2个月不能在岗工作的,部稽查办将另派督察员接替其岗位。
第十四条 督察员除案件线索专门报告外,应每日填写督察日志,并按月向督察组书面报告督察工作情况;督察组长应每季度向部稽查办书面报告督察组日常工作情况;督察组长应组织督察员按时形成本组半年及年度工作总结报告部稽查办。
第十五条 督察员(组)在日常工作中应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做到专人保管、科学分类、存放有序、完整备查,同时注意保密,需归档管理的文件材料包括:
(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及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提供的法律、法规,各类规划文本及图册等相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