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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人身保险收付费相关环节风险管理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人身保险收付费相关环节风险管理的通知
(保监发〔2008〕97号)


各人寿保险公司、健康保险公司、养老保险公司:

  为切实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防范和化解人身保险公司收付费环节的资金管理风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收付费管理

  (一)本通知所称收付费是指保险公司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支付退保金和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的行为。收付费包括现金收付费和非现金收付费两种方式。现金收付费是指保险公司直接或通过第三方以现金的形式收付费。非现金收付费是指保险公司不以现金的形式,而是通过银行等资金支付系统收付费。

  (二)除下列现金收付费方式外,保险公司应采取非现金收付费方式:

  1、保险公司在营业场所内现金收付费;

  2、保险公司在营业场所外通过保险公司员工、保险营销员收取现金保费,依照保险合同单次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000元的;

  3、保险公司委托保险代理机构在保险代理机构营业场所内现金收付费;

  4、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现金收付费方式。

  (三)保险代理机构、保险代理业务人员和保险营销员不得接受投保人委托代缴保险费、代领退保金,不得接受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委托代领保险金。

  (四)保险公司要建立健全收付费管理制度,确保收付费环节的资金安全。现金收付费要对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身份进行识别,确保收付费主体合格。非现金收付费要核对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账户信息,确保在非现金收付费流程中资金不受保险公司员工、保险营销员、保险代理业务人员等个人控制。要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切实加强财务会计管理。要完善信息系统,为收付费管理提供技术支持。

  二、加强保险单证管理

  (一)投保单、保单、批单、收据等保险单证应由保险公司总公司统一设计、印制或授权省级分公司印制,并建立单证样本档案。

  (二)保险公司应明确专门部门和岗位管理保险单证,设立专门的、符合消防和安全要求的保险单证存放场所。

  (三)保险公司应严格单证领用管理,对单证领用数量和有效期进行控制,定期核销、定期盘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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