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票据“不得转让”记载事项有关问题的复函
(银函[2008]353号)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关于江苏南大苏富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诉我行南京分行等机构有关问题的请示》(招银发[2008]665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
二十七条、《
支付结算办法》(银发[1997]393号文印发)第
三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0)32号)第
六十三条的规定以及票据操作实践中的惯例,出票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的,应该记载在票据的正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