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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关于开展2008年环境统计年报工作的通知

  3、根据企业生产工艺类型及污染治理设施情况判别企业污染物产生浓度、排放浓度以及污染物去除效率是否合理。如:某企业污水处理设施运转情况、废水排放量、达标量与往年相同,但COD 排放量差异很大;或者企业的污水处理设施因故停运,但废水达标量和COD排放量与设施正常运转时一样,均可视为不合理。
  4、填报指标偏大或偏小的,应重点审核。如环保治理设施处理能力和运行费用偏大或偏小;消耗吨煤的SO2、烟尘产生量偏大或偏小;水泥行业吨产品工业粉尘产生量偏大或偏小;等等。
  5、存在下列不符合常规逻辑关系的需要重点审核(注:出现下列情况,不一定是有错误,只是提醒): 有废水处理设施,运行费用而无污染物去除量或无废水处理设施却有污染物去除量的情况; 无污水处理厂,但在基1 表中有排入污水处理厂的工业废水排放量的情况(排入外区污水处理厂的除外); 有“废水排放量”却无废水中污染物排放量的情况; 存在有燃料煤消耗,但无燃烧废气、SO2、烟尘、炉渣产生量的现象; 存在无燃料煤、燃料油和燃气,但有废气及污染物产生量的情况; 存在
有处理设施、处理能力和运行费用,却无污染物去除量现象;无处理设施,却有污染物去除量的现象; 存在有脱硫设施,无SO2去除量或SO2去除率小于40%的现象,存在无脱硫设施,有SO2去除量或SO2去除率大于40%的现象; 存在有烟尘去除量无粉煤灰产生量的现象; 存在废水(气)治理设施数、废水(气)治理设施运行费、废水(气)治理设施处理能力3 个指标间的逻辑关系及变化趋势不一致的现象;存在有“原料煤消费量”而无“生产工艺过程中废气及废气污染物排放量”的情况;存在有工业锅炉或工业炉窑却没有废气及污染物排放量的情况。
  6、企业工业废水,工业COD和氨氮,工业二氧化硫、烟尘和粉尘,工业固废排放量等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是否存在过大过小现象,并进行纵向比较,变化幅度过大的应重点审核,如工业废水排放量(火电例外)原则上应是新鲜用水量的60~90%。
  三、各级环境统计汇总数据准确性的审核
  1、上报数据是否有责任性或技术性错误。如:单位混淆,小数点错误;
  2、上报数据指标间的逻辑关系是否有误。如:环年综1表“排入污水处理厂的工业废水量” 应与环年综4表中“处理工业废水量”相符,综6表中城镇生活污水处理量应与综4表中(污水年处理量-处理工业废水量)相符;
  3、通过平均浓度计算审核数据。如:计算出各地区污染物平均排放浓度,根据该地区的工业结构,再对照排放标准,判定其主要数据是否合理;不同地区之间同一类行业的平均排放水平是否存在较大差异;
  4、采用监测(含自动在线监测)数据核查统计数据。用污染源监测提供的废气、废水流量和污染物浓度等监测数据核查统计数据;
  5、用产品产量排放系数审核统计数据。如:根据生产过程中单位产品的经验排放系数进行计算、审核污染物的排放量。这种计算方法的关键在于取得不同生产工艺,不同生产规模下的准确的单位产品经验排放系数;
  6、环境统计数据与地区经济发展趋势是否协调,与统计部门公布的相关产品产量数据是否符合逻辑对应关系。如:对火电、水泥、钢铁等行业,检查环境统计数据中行业的产品产量与政府统计部门对外公布的产品产量是否大致相等、根据吨产品产量审核主要污染物(二氧化硫、烟尘、粉尘等)排放量;
  7、核查填报数据与物料衡算数据之间的差别是否较大。如:根据燃煤灰份、硫份以及燃料煤消耗量判定烟尘和二氧化硫产生量以及炉渣和粉煤灰产生量是否合理。

  附件四:
  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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