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 报 内容
| 上报时间
| 上报方式
| 备 注
|
2、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季报直报:基表数据库(环季基1表)和汇总数据库(环季综1-3表)
| 每季度终了后5日内
| stats@cnemc.cn
| 市级环保局报送
|
3、汇总数据的打印表、季报说明等文本材料
| 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
| 邮寄
| 打印环季综1表,环季综1-1 表和环季综1-2表
|
三、专业年报
| | | |
1、除排污费使用情况报表外的所有专业报表汇总数据库
| 次年的1月20 日前或按专业司要求时间
| E-MAIL: cnemcln@vip.163.com
| 数据库中数据必须到地市级
|
2、排污费使用情况报表
| 次年的3月底前
| 同上
| 同上
|
3、打印年报表
| 同该专业报表上报时间
| 邮寄或送达
| |
4、逻辑校验结果表(电子版)
| 同上
| 同上
| |
5、行政区划代码库(新、旧两套,只报改动及增加部分)
| 同上
| 同上或与纸表一同邮寄
| |
环境保护部各业务司联系方式及联系人另行发文。
附件三:
全国环境统计数据审核技术要求
一、各类属性代码准确性审核
核查企业法人代码、行业代码、排水去向代码、行政区代码、受纳水体代码等是否填写完整无误。
二、企业环境统计报表数据准确性的审核
1、核查企业提供的台帐准确完整。主要从企业各类属性标识情况,产品产量、单位,工业总产值,燃煤灰份,硫份,单位能耗量,单位水耗量,单位煤耗量等企业基本生产情况进行重点审核。
2、核查报表填报是否规范,数据与单位是否对应,指标单位是否符合统一要求。如:表格中的指标项有无空缺:表格中的指标若无法取得数据,划“-”;是零时应写“0”,这里的“0”是数字为零,不表明无法取得数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