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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关于开展2008年环境统计年报工作的通知


上 报 内容

上报时间

上报方式

备 注

2、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季报直报:基表数据库(环季基1表)和汇总数据库(环季综1-3表)

每季度终了后5日内

stats@cnemc.cn

市级环保局报送

3、汇总数据的打印表、季报说明等文本材料

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

邮寄

打印环季综1表,环季综1-1 表和环季综1-2表

三、专业年报

   

1、除排污费使用情况报表外的所有专业报表汇总数据库

次年的1月20 日前或按专业司要求时间

E-MAIL: cnemcln@vip.163.com

数据库中数据必须到地市级

2、排污费使用情况报表

次年的3月底前

同上

同上

3、打印年报表

同该专业报表上报时间

邮寄或送达

 

4、逻辑校验结果表(电子版)

同上

同上

 

5、行政区划代码库(新、旧两套,只报改动及增加部分)

同上

同上或与纸表一同邮寄

 


  环境保护部各业务司联系方式及联系人另行发文。

  附件三:
  全国环境统计数据审核技术要求

  一、各类属性代码准确性审核
  核查企业法人代码、行业代码、排水去向代码、行政区代码、受纳水体代码等是否填写完整无误。
  二、企业环境统计报表数据准确性的审核
  1、核查企业提供的台帐准确完整。主要从企业各类属性标识情况,产品产量、单位,工业总产值,燃煤灰份,硫份,单位能耗量,单位水耗量,单位煤耗量等企业基本生产情况进行重点审核。
  2、核查报表填报是否规范,数据与单位是否对应,指标单位是否符合统一要求。如:表格中的指标项有无空缺:表格中的指标若无法取得数据,划“-”;是零时应写“0”,这里的“0”是数字为零,不表明无法取得数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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