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注重指标间的逻辑关系是否合理,指标偏大偏小现象是否合理。
以上技术要求适用于环年基表和环季基表。
二、对环境统计综合年报的技术要求
1、各地区环境统计部门需将本区最新的行政地区代码表随同数据库一起上报国家。行政地区代码表中当年更新的代码以单独的word文件列出并上报国家,以便完成系统内代码的及时更新。若当年没有更新的代码,需在“年报编制说明”中注明。
2、各地区上报的基表、综表数据库必须完整,特别是区县数据要齐全,因为流域、海域、两控区、三峡库区、南水北调等专项汇总数据从2006年起将由规划范围内的区县数据汇总产生,缺失的区县必须在“年报编制说明”中注明(建议区县完整性检查方法:将本区最新的行政区代码库与数据库中的区县进行对比),数据的完整性将严格按此要求考核。
三、环境统计季报数据报送要求
1、污染源季报
污染源季报报送范围为环季综1表,环季综1-1表、环季综1-2表和环季基1表,打印表只需打印环季综1表,环季综1-1表和环季综1-2表。报送时间为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具体报送方式见表1。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季报直报报送范围为环季基1表、环季综1-3表。报送时间为每季度终了后5日内,具体报送方式见表1。
2、环境质量和环境管理季报表
环境质量报表不需要各省级环保部门上报,只需自己填报并掌握数据情况即可,环境管理季报表由各业务部门分别上报上级业务部门。
四、对专业统计年报数据报送要求
2008年继续执行“十一五”专业报表制度,其文号为国统制〔2007〕44号。
1、必须使用专业年报软件上报数据。
2、各地区及各业务部门在下发专业统计软件前,应按本年变更后的行政区划代码统一更新代码库。上报时将本地区的新、旧行政区划代码表一并打印上报。
3、上报数据库中必须包括地市级、省级的数据,上报的年报打印表和逻辑校验表等文字材料只报省级。
五、对数据质量的要求
各级环保部门按照“全国环境统计数据审核技术要求”(见附件三)严格审核数据。
六、数据上报要求及环境保护部各业务司联络方式
对上报、传输数据的具体要求见表1。
表1 2008年环境统计工作技术要求
上 报 内容
| 上报时间
| 上报方式
|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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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综合年报
| | | |
1、基础数据库、综合数据库、行政区划代码库
| 次年3月20日前
| E-MAIL: cnemcln@vip.163.com
| 所有的综合数据库必须汇总到区县级
|
2、逻辑校验结果表(电子版)
| 同上
| 同上
| |
3、分析表
| 同上
| 邮寄或送达
| |
4、打印年报表、年报编制说明
| 同上
| 邮寄或送达
| 打印报表只需综表原表
|
5、统计分析
| 年报汇审会提交
| | |
6、工作总结
| 同上
| | |
二、污染源统计季报
| | | |
1、污染源季报:基表数据库(环季基1表)和汇总数据库(环季综1表,环季综1-1 表,环季综1-2表)
| 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
| E-MAIL: cnemcln@vip.163.com
| 省级环保局报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