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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关于开展2008年环境统计年报工作的通知

  (图略)
  已知数:污水处理厂处理水量(Q厂)、进出口浓度(C厂进、C厂出);工业废水水量(Q工)、工业废水进污水处理厂进、出口浓度(C工进、C工出)。其中,C工进是企业基1表中新增浓度字段,表征企业排入污水处理厂的相应污染物接管浓度。
  求解:生活污水水量和污染物去除量。
  生活污水处理量(Q生)=污水处理厂处理水量(Q厂)-工业废水水量(Q工)
  生活污染物去除量(Q生C生进- Q生C生出)=污水处理厂总去除量(Q厂C厂进- Q厂C厂出)-工业去除量(Q工C工进- Q工C工出) 式中,C生出=C工出=C厂出
  六、环境污染治理投资统计范围
  环境污染治理投资包括三部分:工业污染源污染治理投资、建设项目“三同时”环保投资和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投资。为正确反映国家在环境污染治理方面的投入,需正确界定各部分的统计范围,将真正属于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的投资统计进来。
  工业污染源污染治理投资是指没有被纳入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的污染治理项目投资,将其按年度进行统计汇总。
  建设项目“三同时”环保投资是指已经明确纳入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的建设项目环保投资,这部分环保投资将在建设项目全部竣工验收后汇总到当年“三同时”项目环保投资中。
  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统计的范围包括燃气工程建设、集中供热工程建设、排水工程建设、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市容环境卫生工程建设五个部分。
  七、火电行业的统计
  “十一五”环境统计报表制度将火电行业单列出来,分别设置了“火电企业污染排放及处理利用情况”(环年基1-2表)、“各地区火电行业污染排放及处理利用情况”(环年综 1-3 表),火电行业报表简化了废水和固废调查统计指标,加强了废气排放情况的调查统计,尤其细化了电厂分机组的调查指标,目的是加强对二氧化硫排放量的核查力度。
  经过两年的试行,现对环年基 1-2 表的填报范围明确为:仅限4411 行业企业填报,即所有在役火电厂、热电联产企业、重点调查企业的自备电厂。
  独立火电企业只需填报环年基 1-2 表;自备电厂所在的重点调查企业填报环年基1-1表时仍应包含自备电厂的统计数据。
  汇总方式:汇总时自备电厂数据只汇入环年综 1-3 表,不汇入环年综1表。
  八、环境统计季报
  按照环办函〔2006〕543号文件关于实施《环境统计季报制度》的通知要求,从2006年第三季度开始,对环境质量、信访、建设项目管理、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排污收费的管理情况以及国控重点污染源污染物排放量实行季报制度。
  对环境质量和环境管理季报数据的收集、汇总、上报等工作程序以及负责单位在相关文件中有明确规定。
  本制度在环办函〔2006〕543号文基础上作了变动,对于季报中综合报表和基层报表工作重新明确如下:
  (一)季报综合报表包括环季综 1 表,环季综 1-1 表和环季综1-2表。季报基层报表包括环季基1表和环年(季)基2表。
  (二)环季综 1-1 由环季基 1 表的数据汇总而来。环季综 1-2表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辖区内非重点调查工业企业情况进行综合测算填报。环季综 1 表由环季综 1-1 和环季综 1-2 汇总而来,并设置了本季实际数据和累计数据项。
  (三)环季基 1 表统计填报范围为国控重点污染源和各省补充的省控重点污染源(各省统计“国控重点源”排放量达不到本地工业排放量50%的地区,应筛选省控重点源加以补充)。其中,国控重点污染源指排污量占全国工业排污量65%以上的重点调查单位,其名单由环境保护部商各省级环保局确定并下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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