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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关于开展2008年环境统计年报工作的通知

  (一)为保证实测法的计算准确性,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安装自动在线监测设备(其自动监测的进出口流量和浓度数据须通过市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有效性审核的),并与环境保护部门联网且长期稳定运行的单位,应优先采用实时监测数据的汇总数作为排污量数据。
  2、未安装自动在线监测设备的单位,在采用实测法计算排污量时,为保证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并具有代表性、满足总量控制和浓度控制相结合的管理要求,需多次测定样品取值,并经同级污控、监察、监测等部门共同认定。在计算时,流量取算术平均值,浓度取加权平均值。采用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计算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量的方法,参见附件四。
  3、采用实测法计算的排污数据,须与用排放系数法或物料衡算法计算的排污量数据对照验证。如计算结果偏差较大,应进行核实、调整。尤其是二氧化硫排放量的计算,一定要与物料衡算法计算结果相互验证。
  (二)为保证排放系数法的计算准确,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排放系数法是一种在没有实测数据时使用的简易计算方法,因系数的来源和适用的条件不同,必须把握好适用的边界条件,不能随意使用。
  2、使用排放系数时,必须根据企业实际的生产工艺、生产规模及污染治理的情况,参照国家提供的有关系数,选择合适的系数值,保证计算结果的系统性和稳定性。
  3、采用排放系数法计算的排污量数据,应与使用物料衡算法计算的排污量数据对照验证。如与物料衡算法计算结果偏差较大,应进行核实、调整。
  (三)使用物料衡算法计算排污量时,必须详细掌握企业的生产工艺、污染治理、管理水平等情况。
  四、界定工业废水排放达标量
  (一)在企业填报的基表中,工业废水中仅统计了COD、氨氮、石油类、挥发酚、氰化物等几种污染物以及铅、汞等重金属的排放量,废水中其他各种污染物排放量未纳入环境统计报表,但并不表示水中其他污染物不需要监测和控制。对于企业废水排放达标量的计算,要严格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中要求,对于不同行业的必测项目,如果经企业污水处理厂处理后排放的废水中出现任何一项未达到排放标准的,无论其是否属于统计指标,该企业的排放废水均按不达标计。有多个排放口的企业,在一次监测中,只要有一个排放口的废水未达到排放标准的,该企业的排放废水均按不达标计。
  (二)由于目前自动在线监测系统只能测定有限的几种污染物,可能无法提供企业所有必测项目的排放浓度数据,故排放废水是否达标需要依靠常规监测数据。如某次监测表明排放废水超标,则上溯到上次有效监测数据的整个时间段排放的废水量均计为不达标。
  (三)对于在统计时段内不能提供有效监测数据的企业,其全部废水均计为不达标。
  (四)企业单位的废水通过城镇下水道排入二级污水处理厂(包括工业区废[污]水集中处理装置)进行处理的,应根据污水处理厂处理后实际达到的浓度评价其是否达标。污水处理厂处理后排放的废水达到排放标准,则该企业的排放废水量计为达标水量;如污水处理厂处理后排放的废水未达到排放标准,则该企业的排放废水不能计为达标废水量。同理,计算该企业产生废水中污染物的去除量和排放量,应以污水处理厂(包括工业区废[污]水集中处理装置)排放口的实际平均浓度为依据进行计算。
  五、城镇生活污水排放及其处理
  (一)《各地区生活及其他污染情况》(环年综 6 表)必须以区(县)为基本统计单位进行调查。
  (二)城镇生活污水处理量和处理率
  城镇生活污水的处理主要由污水处理厂承担,此外城市污水处理厂还担负着部分工业废水的集中处理。目前市政部门统计的污水处理量,未分出其中的城镇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的处理量各是多少,不能计算出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率。为相对准确地反映我国城市生活污水的处理状况,“十一五”环境统计制度对原有城市污水处理情况的统计方法做了进一步修改。在前两年的执行过程中,有的南方城市反映新算法与老算法存在一定差异。经过分析,两种算法之间确实存在数据上的不同,主要是人均日产生系数带来的不准确性所致。但这并不影响污水处理厂的污染物去除量,只是对工业和生活去除量的比率产生一定影响。待新的生活污染产生系数研究确定并经环境保护部认可后可以逐步解决,2008 年的生活系数采用和计算方法保持不变。计算过程如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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