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1.关于“十一五”环境统计报表制度说明
2.2008年环境统计年报工作技术要求
3.全国环境统计数据审核技术要求
4.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
5.环境统计综合报表制度(略)
6.环境统计专业报表制度(略)
二○○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附件一:
关于“十一五”环境统计报表制度的说明
2006年,全国开始执行“十一五”环境统计报表制度。2008年10月,综合报表文号改变为国统制〔2008〕89号。2007年开始执行“十一五”环境统计专业报表制度,文号为国统制〔2007〕44号。
一、筛选工业企业重点调查单位
现行报表制度规定,在原环境统计重点调查单位名录的基础上,以各地区排污申报登记工业企业为总体样本,对其中重点调查单位进行筛选,补充到环境统计重点调查单位名录库中,避免原调查对象可能存在范围不全问题。具体筛选方法为:
(一)以现有排污申报登记库中所有工业企业为总体,按个体排污量大小降序排列,筛选出占总排污量(固体废物以产生量计)85%以上的企业为重点调查单位。筛选项目为:废水、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烟尘、粉尘、固体废物等。只要其中有一项被筛选上,该企业就为重点调查单位。
(二)在上述筛选范围以外的,只要具备下述情况之一的,也应确定为重点调查单位:
1、排放废水中有重金属类有害物质的企业;
2、产生危险废物的企业。
(三)及时将上年度已通过各级环保局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纳入环境统计调查范围。
(四)由于种种原因未通过环保验收、但事实上已经进入生产或试生产的新建、改扩建企业,应将其纳入工业企业重点调查单位的筛选范围,并按照当年实际开工时间计算排污量。
(五)省、地、县级都要筛选辖区内重点调查单位,下级筛选的重点调查单位名单中必须包括上级重点调查单位名单中位于本辖区内的企业。
按照污染源属地管理原则以及数据分类汇总的需要,一切重点调查单位,无论是中央级还是省属企业,都必须参加企业所在地的县(区)级环境统计调查。
(六)根据环境管理需要,为与污染源普查结果衔接,禁止各地在筛选重点调查单位时采用企业群的调查方式。
二、估算工业污染源非重点调查单位数据
(一)根据
85%重点调查单位汇总后的实际情况,估算非重点调查单位的排污数据。采取①排放系数法。结合非重点调查单位的产品、产量等数据,运用排放系数法计算得出非重点调查单位的排污量数据。同时,使用非重点调查单位的排污量占总排污量的比例进行审核,并酌情修正数据。②比率估算法。当无法使用产品、产量等数据进行估算时,按重点调查单位排污量变化的趋势,等比或将比率略做调整,估算出调查年度非重点调查单位的排污量。③总量估算法,参照辖区内当年人口数量、GDP或工业增加值、能源消费量等数据的变化情况核定的排污总量,调整统计调查年度非重点调查单位的排污量。
(二)估算环年综
1-2 表(各地区非重点调查表)中非重点调查单位的各项污染物原则上排放达标率不得大于重点调查单位相对应的各项数值。
三、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方法
常用的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有实测法、物料衡算法和排放系数法等三种。在实际运用中,应根据具体情况灵活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