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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中央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七条 开展项目后评价工作应主要从以下项目中选择:
  (一)对行业和地区发展、产业结构调整有重大指导意义的项目;
  (二)对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三)对优化资源配置、调整投资方向、优化重大布局有重要借鉴作用的项目;
  (四)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型投融资和运营模式,以及其他具有特殊示范意义的项目;
  (五)跨地区、跨流域、工期长、投资大、建设条件复杂,以及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重大方案调整的项目;
  (六)征地拆迁、移民安置规模较大,对贫困地区、贫困人口及其他弱势群体影响较大的项目;
  (七)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数额较大且比例较高的项目;
  (八)社会舆论普遍关注的项目。
  第八条 列入项目后评价年度计划的项目单位,应当在项目后评价年度计划下达后3个月内,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自我总结评价报告。项目自我总结评价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概况:项目目标、建设内容、投资估算、前期审批情况、资金来源及到位情况、实施进度、批准概算及执行情况等;
  (二)项目实施过程总结:前期准备、建设实施、项目运行等;
  (三)项目效果评价:技术水平、财务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等;
  (四)项目目标评价:目标实现程度、差距及原因、持续能力等;
  (五)项目建设的主要经验教训和相关建议。
  第九条 在项目单位完成自我总结评价报告后,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项目后评价年度计划,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甲级工程咨询机构承担项目后评价任务。
  国家发展改革委不得委托参加过同一项目前期工作和建设实施工作的工程咨询机构承担该项目的后评价任务。
  第十条 承担项目后评价任务的工程咨询机构,在接受委托后,应组建满足专业评价要求的工作组,在现场调查和资料收集的基础上,结合项目自我总结评价报告,对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审批文件的相关内容,对项目进行全面系统地分析评价。必要时应参照初步设计文件的相关内容进行对比分析。
  第十一条 承担项目后评价任务的工程咨询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的委托要求,根据业内应遵循的评价方法、工作流程、质量保证要求和执业行为规范,独立开展项目后评价工作,按时、保质地完成项目后评价任务,提出合格的项目后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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