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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中央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中央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改投资[2008]29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国务院各部门、直属机构,各中央管理企业:

  为加强和改进中央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规范项目后评价工作,提高政府投资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要求,我委制定了《中央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中央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七日

  附件:
  中央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中央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规范项目后评价工作,提高政府投资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中央政府投资项目,适用本办法。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 中央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以下简称项目后评价)应当在项目建设完成并投入使用或运营一定时间后,对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审批文件的主要内容,与项目建成后所达到的实际效果进行对比分析,找出差距及原因,总结经验教训,提出相应对策建议,以不断提高投资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需要,也可以针对项目建设的某一问题进行专题评价。
  第四条 项目后评价应当遵循独立、公正、客观、科学的原则,建立畅通快捷的信息反馈机制,为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资监管体系和责任追究制度服务。
  第五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建立项目后评价信息管理系统,负责项目后评价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二章 后评价工作程序

  第六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每年年初研究确定需要开展后评价工作的项目名单,制定项目后评价年度计划,印送有关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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