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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在责任山、自留山上毁林种植甘蔗行为定性问题的复函
国家林业局关于在责任山、自留山上毁林种植甘蔗行为定性问题的复函
(林策发〔2008〕216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
你局《关于对在责任山、自留山上毁林种甘蔗是否属于非法占用林地行为的请示》(桂林报〔2008〕189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
森林法
》第
四十四条
第一款和《
森林法实施条例
》第
四十一条
第二款的规定,擅自在属于林地的责任山、自留山上毁林种植甘蔗的,应当定性为毁林开垦行为,并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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