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中严重违反运政管理有关规定的违法行为包含但不限于下列行为:
(一)未经批准或擅自超越经营范围从事营业性运输的;
(二)篡改船龄或使用报废船舶从事营业性运输的;
(三)向交通主管部门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水路运输许可证、船舶营业运输证及有关审批、登记文件;
(四)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严重扰乱航运市场秩序的;
(五)拒绝交通主管部门进行的正常经营资质监督检查,或未按规定接受年度核查的;
(六)有旅客或货主投诉,经调查存在严重运输质量和其他经营行为不端的。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中严重违反海事管理有关规定的违法行为系指对通航环境造成严重影响,对人命财产和(或)环境构成严重威胁的违法行为,包含但不限于下列行为:
(一)交通肇事逃逸;
(二)持有伪造法定证书;
(三)最低安全配员不足;
(四)不按规定办理进出港签证;
(五)严重超载运输;
(六)无正当理由拒绝或阻挠主管机关监管。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中严重违反航道管理有关规定的违法行为包含但不限于下列行为:
(一)在通航建筑物引航道从事旅客上下船,货物装卸等港口业务;
(二)超载搁浅造成航道堵塞;
(三)造成航标损坏、移动不及时报告;
(四)逃缴、抗缴航道养护费。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中严重违反船闸管理有关规定的违法行为包含但不限于下列行为:
(一)谎报船位,谎报、瞒报船舶过闸计划参数;
(二)不服从调度指令停靠、进(出)闸、系泊和移泊;
(三)危险品和普通货物混装;
(四)在闸室内投弃垃圾、排放污染物。
第三十条 本办法中严重违反治安消防管理有关规定的违法行为包含但不限于下列行为:
(一)治安、消防组织不健全、人员配备不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