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评价计分标准
第十八条 诚信评价计分采用扣分制,2年累积扣分超过10分的,取消船公司和船舶参评资格。
第十九条 船公司评价计分标准:
(一)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动态监管年度累积记分,每2分扣1分;
(二)经营船舶年安全面,以100%为基础,每降低4个点扣1分。
第二十条 船舶评价计分标准:
(一)船舶安全检查缺陷,每4项缺陷扣1分;
(二)船长违章记分,每2分扣1分。
第七章 优惠待遇
第二十一条 相关管理部门对诚信船公司给予以下优惠待遇:
(一)长江航务管理局根据金融、保险、航运交易所等相关单位的需要,提供公司有关诚信信息;
(二)运政管理部门对诚信船公司在延伸航线、新增运力、扩大经营范围等市场准入方面予以优先;
(三)航道管理部门对诚信船公司经营船舶航道养护费采取统交方式;
(四)海事管理部门对诚信船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年度审核按简化程序办理,对其所经营船舶按规定实施定期签证,并给予缩短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时间等优惠。
第二十二条 相关管理部门对诚信船舶给予以下优惠待遇:
(一)海事管理部门对诚信船舶安全检查每年一次,“四客一危”船舶每6个月一次,对诚信船舶按规定实施定期签证;
(二)缩短诚信船舶和船员证书办结时限。
第八章 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 已评上诚信船公司、船舶应每年十二月底前向办公室提交诚信自查报告。
第二十四条 办公室通过调查表的形式向有关管理部门征集意见和了解情况,并接受社会的举报,加强对所评诚信公司、船舶状况的有效监督。
对经核实不再符合诚信船公司、船舶条件的,由领导小组决定撤销其资格。
第二十五条 评定的诚信结果、撤销均以书面形式告知,并予以公告。评定周期为二年,从上次评定之日算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