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评价工作组织
第九条 诚信评价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组长由长江航务管理局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长江海事局、长江航道局、长江三峡通航管理局、长江航运公安局分管领导担任。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包括:
(一)统筹协调诚信评价工作;
(二)审定诚信船公司、船舶;
(三)保障诚信评价公平、公正、公开;
(四)保障诚信船公司、船舶优惠待遇兑现。
第十条 诚信评价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
办公室为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主任由中国船东协会长江分会秘书处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指派的部门负责人担任。
办公室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受理诚信评价申请;
(二)负责相关征信工作;
(三)负责资格认定工作;
(四)负责组织专家评审;
(五)负责诚信船公司、船舶的公示与上报工作。
第五章 评价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办公室受理诚信评价申请,核实提交材料的完整性,并对申请报告、申报材料进行整理和分析。
第十二条 办公室对申报材料完整的船公司、船舶,通过办公室成员所在单位分别进行征信。
第十三条 办公室分别根据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对申请船公司、船舶进行资格认定,确定符合评选条件的船公司、船舶名单。
第十四条 专家组根据办公室提交的符合评选条件的船公司、船舶名单提出评审意见。
第十五条 领导小组会议根据办公室上报的诚信船公司、船舶候选名单及评价意见,审定拟公示的诚信船公司、船舶名单。
第十六条 办公室网上公示诚信船公司、船舶名单,并收集整理反馈意见。
第十七条 经公示无异议的船公司、船舶,由长江航务管理局授牌、颁证,并向社会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