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关于印发《长江船公司、船舶诚信评价办法》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关于印发《长江船公司、船舶诚信评价办法》的通知


云南、贵州、四川、湖南、江西、河南、陕西省航务(运)管理局,江苏省运输管理局,山东、浙江、湖北、安徽省、重庆市港航管理局,上海航务管理处,长江海事局,长江航道局,长江三峡通航管理局,长江航运公安局,中国船级社武汉分社,各有关船公司:

  为倡导长江航运企业诚信经营,打造长江船公司、船舶诚信品牌,长江航务管理局于2005年制定了《长江船公司、船舶诚信评价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2005年试运行以来,对规范长江航运市场经济秩序,推动建立健全安全经营管理长效机制,营造诚信经营的市场环境起到了积极作用。

  为进一步推进长江诚信体系建设、保障长江船公司、船舶诚信评价工作健康、持续开展,我局对《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现将《长江船公司、船舶诚信评价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长江船公司、船舶诚信评价实施办法(试行)》(长航运[2005]178号)同时废止。

  二○○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长江船公司、船舶诚信评价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长江航运市场,营造良好运输经营环境,有效推进长江船公司、船舶诚实守信、安全生产、合法经营,不断提高长江航运企业管理水平和竞争实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长江船公司、船舶诚信评价(以下简称“诚信评价”)工作由长江航务管理局负责组织,并授权中国船东协会长江分会具体实施。

  第三条 诚信评价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从事长江水系省际运输的船公司与船舶。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诚信船公司申报条件: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