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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中央分成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十四条 地方财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土地有偿使用费使用的具体管理和监督检查。其中: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土地有偿使用费预算的分配下达;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组织项目申报的审核、立项、实施和竣工验收。
  第十五条 省级财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收到中央下达的土地有偿使用费预算文件后,应按照财综[2006]48号文件、财建[2007]84号文件和本办法的规定,及时将土地有偿使用费预算分配下达给市(县)。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根据批复的年度预算和项目进度等,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支付。
  第十七条 土地有偿使用费实行分账核算。具体资金核算办法由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土地有偿使用费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准下达的预算,合理安排使用资金,不得擅自变更项目的建设地点、规模;不得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不得用于土地有偿使用费支出范围以外的其他支出。
  第十九条 土地有偿使用费项目承担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做好土地有偿使用费资金核算工作,及时办理年度结算和财务决算。年度财务决算和竣工财务决算由项目承担单位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复。
  经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的土地有偿使用费项目资金结余,由同级财政部门按本办法规定的支出范围安排使用。
  第二十条 每年12月31日前,省级财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将当年中央分配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安排明细情况和实施管理情况报送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安排明细情况应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建设规模、新增耕地面积、项目总投资等;实施管理情况应包括实施管理机构、实施进度、工程质量、资金使用等情况。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省级财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按照《中央分成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稽查暂行办法》(财建[2008]30号)的要求,加强对土地有偿使用费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省级财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土地有偿使用费使用管理的绩效评价制度,土地有偿使用费资金的分配要与绩效考评结果相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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