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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中央分成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六条 土地整理支出,是指为了增加耕地面积,促进耕地综合生产能力提高,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对基本农田保护区以外的农用地进行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发生的支出,以及对历史遗留的生产建设挖损、塌陷、压占土地和洪灾、滑坡、崩塌、泥石流和风沙等自然灾害损毁的耕地进行复垦发生的支出。
  第七条 耕地开发支出,是指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前提下,以增加耕地面积为主要目的,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对滩涂、盐碱地、荒草地、裸地、空闲地等宜农未利用土地进行开发,使之达到可利用状态所发生的支出。
  第八条 基本农田建设、土地整理和耕地开发按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进行管理,具体要求按国家有关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基本农田建设、土地整理和耕地开发项目支出包括:工程施工费、设备费和其他费用。有关费用的支出内容和标准,按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财建[2005]169号)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基本农田保护支出,是指为保护基本农田而发生的基本农田动态监管与维护、信息系统建设及其他基本农田保护基础业务支出。
  第十一条 其他支出,是指在实施基本农田建设、土地整理、耕地开发、基本农田保护项目过程中发生的项目审核论证、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以及绩效考评等支出。
  第十二条 土地有偿使用费不得用于下列支出:
  (一)基本农田建设、土地整理和耕地开发项目区外,不直接与项目相配套的道路工程、水利工程、电力工程和村庄改造等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支出。
  (二)10万立方米以上大中型水库、防洪堤坝、干渠、干道和10千伏以上输变电等工程支出。
  (三)项目施工单位施工用的车辆、机械等设备;项目承担单位和施工单位管理用小汽车等设备;以及农业生产用具、设备等不属于项目规划设计需要的设备购置支出。
  (四)对外投资;赞助和捐赠支出;支付的滞纳金、罚款、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列入成本、费用的其他支出。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十三条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负责制定土地有偿使用费管理的规章、制度;分配并下达土地有偿使用费支出预算;对土地有偿使用费分配、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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