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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中央分成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2012修订)(发布日期:2012年4月12日,实施日期:2012年4月12日)废止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中央分成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8年4月21日 财建[2008]1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土资源局:
  为了加强和规范中央分成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使用的管理,我们研究制定了《中央分成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中央分成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中央分成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以下简称土地有偿使用费)使用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48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中央分成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分配方式的通知》(财建[2007]84号)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分配给地方的土地有偿使用费。
  第三条 土地有偿使用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

第二章 支出范围

  第四条 土地有偿使用费专项用于基本农田建设支出、土地整理支出、耕地开发支出、基本农田保护支出以及与之相关的其他支出。
  第五条 基本农田建设支出,是指为促进基本农田综合生产能力提高和持续利用,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采取土地整理方式对基本农田进行综合整治发生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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