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发[2008]4号)
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农业部、林业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管理,我部制定了《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
二○○八年三月二十日
附件:
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以下简称有偿资金)管理,提高有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9号)及有关制度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投入中央立项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含部门项目,下同)的财政有偿资金。
第三条 有偿资金的来源包括: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配套投入的有偿资金以及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等。
第四条 有偿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专款专用,规范管理的原则;坚持确保安全,到期收回的原则;坚持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结合的原则;坚持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借出
第五条 有偿资金实行逐级承借、统借统还的办法。
中央财政有偿资金借款程序是: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按照批复的项目计划,办理财政借款文件,与省级财政部门(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农业部农垦局,下同)签订借款合同,依据借款合同将资金拨入省级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专户。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专户应按照有关规定由同级财政国库部门统一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