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地税机关:
1.调查企业户数不少于所辖营业税纳税人(不含个体工商户)总户数的5%;2.调查企业2007年度营业税入库数占本地区营业税入库数的40%以上,计算时将本地国税机关调查的兼营营业税业务的增值税纳税人缴纳的营业税额包括在内;3.所有以营业税业务为主的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汇总会计报表的下属单位;4.调查的金融保险企业、邮电通信企业实际缴纳营业税额占所辖这两个行业营业税入库数的60%以上;5.调查的交通运输企业、建筑安装企业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额占所辖这两个行业营业税入库数的30%以上;6.调查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少于300户,本地外商投资企业不足300户的,全部列入调查;7.上一年实际调查的企业(可以不包括抽样调查企业)及各级地税机关确定的重点税源监控企业(关、停、并、转企业除外);8.主要的享受营业税优惠政策(包括减税、免税、先征后退)的企业;9. 2007年度新开业的营业纳税人,新企业超过200户的可以适当减少;10.在本地注册登记的由地税机关监管的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
各地在确定重点调查企业时,可以将本地具有代表性的重点增值税行业或重点营业税行业的全部企业纳入调查范围。
各地在确定调查企业时应符合“填表说明”的有关要求,注意以独立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的企业为调查对象,避免重报和漏报。为避免重复调查,各级国税机关要将列入调查范围的营业税纳税人的企业代码库送同级地税机关,地税机关对列入该企业代码库的企业不再调查。
三、调查指标体系的基本情况
全国税收调查指标体系包括反映调查企业属性的企业信息表、反映调查企业税收财务等数据的企业表和反映调查企业提供增值税应税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营业税应税劳务的货物劳务表。其中信息表有24项指标、企业表有258项指标、货物劳务表有34项指标。
为方便纳税人填报,减轻纳税人的负担,减少基层税务机关工作量,增强调查数据的分析和运用,对2007年度税收调查指标体系作适当调整。在信息表中,增设“加工贸易企业的分类代码”和“营业税优惠政策代码”;按照增值税免税、减税、先征后退、即征即退等优惠政策的内容细化了“增值税优惠政策代码”。在企业表中,增加重点税源监控企业、加工贸易企业的相关调查指标。
四、提高数据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