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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8年全国税收调查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8年全国税收调查工作的通知
(2008年3月19日 财税[2008]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于2008年2月25日至27日在安徽省合肥市联合召开了2008年全国税收调查工作会议(简称合肥会议)。会议总结了2007年的全国税收调查工作,研究和部署了2008年全国税收调查工作。现将做好2008年税收调查工作的要求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全国税收调查是直接为研究财税改革方案、制定财税政策、加强财税管理服务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做好这项工作是税收工作、财政工作乃至国家经济工作决策科学化的重要保障,已成为财税机关税政工作中不可缺少的一项重要内容。鉴于这是一项长期性、日常性的工作,各地要坚持实行定员、定岗管理。

  税收调查工作涉及与企业有关的十余个税种的政策和征管业务,是一项对税政综合业务、财务会计业务、计算机操作水平、工作组织以及责任心要求都很高的综合性工作,涉及到流转税、所得税、地方税、进出口、计统、法规、信息中心等多个业务部门的业务,仅仅靠牵头部门独立完成所有工作任务难度较大,因此,各级领导要加强对税收调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关心爱护调查人员,保持牵头部门和调查人员的相对稳定性,尽力为他们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并协调好税收调查牵头部门与其他有关部门的关系,加强联系和沟通,齐心协力把工作做好。为了更充分发挥调查数据的应用潜力,要采取措施实现调查数据在单位内部有关业务部门之间的共享。

  二、调查范围的确定

  2008年各地的调查企业仍由抽样调查企业和重点调查企业组成。

  抽样调查企业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税收综合征管系统中相关数据随机抽取确定,各地要对列入名单的所有企业进行调查。

  根据税制改革、政策调整和税收管理分析的需要,重点调查企业由各地国税、地税机关分别按以下要求确定:

  (一)国税机关:

  1.调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户数不少于所辖一般纳税人总户数的10%,调查户数超过5000户的可以适当减少;2.所有2007年度发生出口业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口企业(包括自营出口生产企业、专业外贸公司),户数超过3000户的可以适当减少;3.在本地区各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包括出口加工区、综合保税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保税仓库B型)内注册登记的所有企业,海关监管分类为“AA”和“A”的所有企业,以及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有代表性的部分加工贸易企业;4.所有使用百万元版以上防伪税控开票系统的企业,户数超过5000户的可以适当减少;5.所有以增值税业务为主的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汇总会计报表的下属单位;6.在本地区注册登记的由国税机关监管的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集团及其下属企业;7.所有2007年度新开业的一般纳税人工业生产企业,户数超过200户的可以适当减少;8.东北和中部地区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并且实际享受该政策退税的全部企业;9.调查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少于300户,本地外商投资企业不足300户的,全部列入调查,其中,北京、天津、大连、上海、江苏、宁波、厦门、青岛、广东、深圳等10个地区应达到1200户以上,这些调查户数中70%以上应为生产性企业;10.上一年实际调查的企业(可以不包括抽样调查企业)及各级税务机关确定的重点税源监控企业(关、停、并、转企业除外);11.所有享受增值税减税、先征后退、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一般纳税人,以及主要的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的一般纳税人;12.包括抽样调查企业在内,全部调查企业2007年度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占本地国内增值税入库数总额的70%以上;13.包括抽样调查企业在内,全部调查企业2007年度实际缴纳的消费税额占本地国内消费税入库数总额的85%以上,且应涵盖本地所有的消费税应税品目。上述调查企业2007年度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额,包括本地地税机关调查的营业税纳税人兼营增值税业务所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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