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的批复
(保监寿险〔2008〕1414号)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开展农村小额保险试点工作的请示》(新保发〔2008〕13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批准你公司开展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业务。试点地区为山西、黑龙江、江西、河南、湖北、广西、四川、甘肃、青海九省(区)的县以下乡镇和行政村。具体试点乡镇请报告当地保监局后统筹确定。
二、原则同意你公司先期以“喜来保存款人意外伤害保险”、“借贷保意外伤害保险”和“母婴保定期寿险”三款产品开展试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