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08]44号)
为适应资本市场发展实践的需要,我会制定了《关于破产重整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发行定价的补充规定》,现予公告,自2008年11月12日起施行。
证监会
二○○八年十一月十一日
关于破产重整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股份
发行定价的补充规定
为适应资本市场发展实践的需要,根据《破产法》、《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现就破产重整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发行定价问题,对《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53号)第
四十二条作如下补充规定,作为第
四十二条第三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