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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宗教事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宗教事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办发[2008]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宗教事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二○○八年七月十日

  国家宗教事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1号),设立国家宗教事务局(副部级),为国务院直属机构。

  一、职责调整

  (一)增加负责宗教方面的外事归口管理工作。

  (二)加强指导地方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履行管理职能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研究宗教理论和国内外宗教现状,负责宗教动态和信息的汇总、分析,提出处理宗教领域问题的政策建议。

  (二)起草宗教事务工作的法律法规草案,制定部门规章和政策措施并推动落实,负责宗教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督促检查、宣传教育工作。

  (三)依法履行宗教事务管理职责,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促进宗教关系和谐。

  (四)指导宗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活动,支持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帮助宗教团体办好宗教院校,推动宗教团体在宗教界开展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拥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解决或协调的有关事务。

  (五)指导地方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履行管理职能、处理宗教事务的重大事件,防范利用宗教进行的非法、违法活动,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活动。

  (六)负责组织宗教工作队伍和有关人员的培训工作。

  (七)负责宗教方面的外事归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有关部门和宗教界对外以及对港澳台的宗教交往活动,参与涉及宗教对外宣传工作。

  (八)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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