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合议庭负责制,正确处理好落实合议庭审判权与加强对合议庭的管理、监督之间的关系问题,重点在于明确职责,下放权力,加强管理,强化监督。
明确职责,就是要真正改变合议庭合而不议和议而不判的现象,合议庭成员要共同参加庭审,对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共同负责,裁判文书要由合议庭成员核稿,共同签名,共同承担责任;庭审结束后要及时合议,形成合议意见,始终贯彻共同审判,共同负责的指导思想。
下放权力,就是要充分尊重合议庭的合议结论,院、庭长参加庭务会、审判长会议讨论案件,可以对重大疑难案件及时予以监督和指导,统一裁判尺度,但不能直接改变合议庭的意见;院、庭长直接行使审判权,应当通过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的方式。
加强管理,就是要正确处理合议庭直接裁判与院、庭长审核之间的关系,按照逐步落实合议庭负责制的要求,结合案件类型和案件处理方法,将院、庭长、审判长审核和签发裁判文书权限制度化;要选好合议庭审判长和实行审判长定期选拔制,建立公平有效的针对审判长的德、能、勤、绩、廉方面的评查体系;要实行合议庭组成人员流动制,加强法官在合议庭之间的流动;院、庭长要通过旁听庭审和列席合议庭评议案件及时、主动发现问题,及时指导合议庭审判。
强化监督,就是要进一步增强审判透明度,落实审判公开,方便当事人及时了解与其诉讼权利相关的审判信息,进一步方便当事人监督;要严格执行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合议庭组成人员的回避制度;院、庭长要及时指导合议庭正确行使裁判权,强化审判业务监督;要加强法官职业道德教育,强化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制,按照《
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和《
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的规定,切实加强审判纪律监督。
八、关于民事裁判文书的制作
裁判文书是对民事案件审判过程的客观反映,是国家法律法规在社会生活中的具体适用,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司法文书。优秀裁判文书代表了人民法院的形象,能够促使当事人服判息诉,能够发挥宣传法制的强大功能。最高人民法院历来重视裁判文书的制作。1992年系统公布了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样式,在人民法院“一五改革纲要”中也提出了“加快裁判文书的改革步伐,提高裁判文书的质量”要求,并通过在全国法院开展裁判文书的评比活动,大力推进裁判文书改革,努力提高裁判文书写作质量。多年来,通过各级法院探索实践,改革提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制作有了长足的进步,裁判文书内容更完整,文字更规范,样式更能符合新类型案件的需要。当然,从各地法院反映与调研的情况看,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制作中还有不少需要改进的地方。一是裁判文书格式不统一,一些法院的裁判文书偏离了最高人民法院“九二样式”的要求,甚至有五花八门的现象;二是简繁不当,不能适应简易程序速调速判的要求,不符合基层人民法院需要;三是重证据罗列,轻证据和法理分析,说理不透,逻辑性不强;四是裁判文书制作粗糙,文字、标点符号错漏、不规范的现象没有杜绝。针对存在的这些问题,应当通过统一裁判文书制作样式和提高裁判文书内容质量两个途径。认真加以克服和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