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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曹建明在第七次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当前民事审判工作中的若干问题

  关于“能调则调,当判则判”,主要是强调调解的合法、自愿原则,以及调解与判决协调统一的关系。一是通过人民法院做工作,当事人自愿作出让步,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及时调解结案;当事人不愿让步,或者存在恶意调解,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的,应当及时判决。二是不能搞强迫调解、违法调解;也不能搞单纯的“坐堂问案”,方法简单。三是不能不顾基本事实和法律原则,放纵当事人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损害社会正义;也不能片面追求程序正义、法律真实,激化矛盾,案结事不了。
  关于“调判结合,案结事了”,主要是强调民事审判方法的统一和目标的一致。一是调解和裁判都是人民法院调处民事纠纷,定分止争的手段,手段本身不是目的,不能搞调审分立,甚至搞调审对立;二是调解和裁判的目标都是定分止争、案结事了,好的调解和好的判决一样能起到树立司法权威的效果,都能够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矛盾,最大限度地增加社会和谐;三是调解不能定指标,不能久拖不决,不能以损害司法效率换取调解率;判决不能搞简单化,不能走一判了之的老路,不能以治标不治本换取结案率。
  当前,针对一些民事审判法官调解能力不强的情况,各级人民法院要进一步强化调解意识,加强法官的学习和培训。民事审判法官在审判实践中要进一步提高自身运用调解方法解决纠纷的能力,真正做到会判也会调;既能贴近群众,会做群众工作,也能熟练运用法律,熟练驾驭庭审。对婚姻、家庭、邻里纠纷案件,当事人众多、社会矛盾容易激化的案件,证据形不成优势、事实难以查清的案件,法律、政策规定不明确的案件,要注意充分运用调解方法加以解决。审判工作人员两人以上在办公室和审判场所会见一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不属于私下、单方会见当事人的情形;对重大案件院、庭领导要主动指导调解工作,包括直接主持调解;要发挥人民调解、仲裁调解、行政部门调解等矛盾调处机制的作用,充分发挥案件代理人和律师的积极作用,把司法调解与多元化纠纷调处机制有机结合,发扬司法民主作风,贯彻司法民主原则。各级人民法院可以进一步探索司法调解的新机制、新做法,积累新经验,提出完善现行司法调解制度的建议和意见,共同把人民法院司法调解这一“东方经验”发扬光大。
  七、关于合议庭负责制
  合议庭是人民法院的基本审判组织。随着人民法院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化,合议庭审判职责不到位的问题得到了很大改变。当前,各地法院反映在合议庭的放权和监督方面仍然存在一定的矛盾,一些法院没有对合议庭形成有效的管理,在一定程度上还存在一管就死,一放就乱的现象。按照人民法院“二五改革纲要”的要求,强化合议庭审判职责,逐步实现合议庭负责制是一项重要改革内容。要顺利完成“二五改革纲要”的重要改革任务,逐步推进合议庭负责制,必须把落实合议庭审判权、强化合议庭审判职责与加强对合议庭的管理、监督有机结合起来,正确处理好两者之间的关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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