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事诉讼法按照案件性质、简繁程度、影响范围三个因素,划分民事案件级别管辖,目的是通过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保证案件审理质量,也为当事人选择受诉法院提供判断依据。
进入新时期新阶段,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群众司法需求的不断提高,现行民事案件级别管辖制度在方便人民群众诉讼,及时化解矛盾,保障人民法院公正裁判等方面,逐渐暴露出一些不足之处。从目前各地反映的情况看,现行民事案件级别管辖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案件标的额虽大但案情简单的民事案件增多的趋势日益明显,如继续单纯地按照标的额划分级别管辖将会增加当事人诉讼成本,也会使高级人民法院陷入繁重的案件审理工作中,难以发挥总结审判经验,指导下级法院工作的职能作用;二是婚姻、家庭、交通事故等民事案件,由纠纷发生地法院调处矛盾具有便利和优势,以标的额划分级别管辖不利于纠纷的化解;三是也有一些民事案件,主体间存在事实上的不平等或不平衡,纠纷发生地法院审理压力较大,不利于公正司法。为此,进一步探索划分民事案件级别管辖的科学方法,改革民事案件管辖制度,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重要任务。
当前,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修订工作正在紧张进行之中,其中民事案件再审制度改革方向是实现再审事由的法定化、明晰化,并可能规定再审案件一律由上一级人民法院管辖,这必将对现行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级别管辖产生重大影响。人民法院“二五改革纲要”也把民事案件管辖制度改革作为一项重要内容。这次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之后,各高级人民法院应当从本地实际情况出发,着手开展调研,结合
民事诉讼法的修订情况和进程,研究本辖区内四类民事案件级别管辖的调整意见,待意见成熟后,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后实施。各高级人民法院在考虑民事案件级别管辖的调整问题时,要坚持以人民法院“二五改革纲要”确定的民事案件管辖制度改革原则为基本指针,此外,还要考虑到以下因素:一是高级人民法院今后承担的审判监督任务将持续增加,必须充分注意控制高级人民法院受理一审民事案件数量;二是对中、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受案标的额可以适当放宽。对婚姻、家庭、继承、物业、人身损害赔偿、交通事故、劳动争议、群体性纠纷类案件,当事人在同一管辖区域的,为便于在当地及时化解矛盾,原则上不以标的额确定级别管辖,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三是要把案件标的额与案件当事人住所地、案件类型结合起来,当事人跨区域、争议标的较大的民事案件,在适用法律上有普遍意义的新类型案件,应适当确定由级别较高的法院作一审;四是合理利用指定管辖制度,把不利于在本地解决的民事纠纷,依法指定其他法院管辖或适当提高审级,为人民法院公正司法创造必要的条件。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相关部门也要着手研究适用于民事案件级别管辖异议的裁判机制,完善民事案件级别管辖监督制度,加强上级法院在民事案件级别管辖上的审判监督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