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关于民事审判业务的分工
2000年底起,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各类民事案件的特点,结合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分类上的传统,设立了四个民事审判庭,分别审理民事纠纷、民商事纠纷、知识产权纠纷、涉外商事海事纠纷案件。有些法院对此存在一些不理解,认为按序号命名四类民事审判业务,否定了民事审判业务各自的特点。实践表明,民事审判内设机构的改革起到了统一法律适用,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的重要作用。按序号命名各个民事审判庭,突出了民事审判业务之间的共性,也很方便、简捷。最高人民法院对各民事审判庭的审判业务分工,充分考虑了民事审判业务的特点和各民事审判庭的审判优势。民一庭审理传统民事纠纷案件和房地产纠纷案件,民二庭审理民商事纠纷案件,民三庭审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民四庭审理涉外商事海事纠纷案件,各个审判庭审判业务特点鲜明,审判优势都能得到充分发挥。我国是实行民商合一的国家,民事审判业务分工和民事审判庭的命名应当与我国民事法制的基本格局相适应。
目前,在民事审判业务分工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最高人民法院在少数民事案件的案由上分工不明确,四个民事审判庭之间存在一些案件分工方面的交叉;二是一些高、中级和基层法院之间民事审判业务分工不对口,不利于分类指导、监督以及培训;三是一些法院民事审判庭之间案件分配不均匀,工作量相差悬殊;四是司法统计没有对四类民事审判业务进行分类统计,各民事审判庭的工作业务量未能得到准确反映。
进一步完善民事审判业务分工,是充分发挥各民事审判庭职能作用的基础性工作,应当予以高度重视。首先,最高人民法院相关部门要根据当前民事纠纷案件的新发展,进一步细化、补充民事案件的新案由,在现有四类民事审判业务分工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科学分类,对民事、民商事、知识产权、涉外和涉港澳台商事纠纷案件进行案由上的细化和补充,重点解决当前争议比较集中的保险纠纷、借款纠纷以及由
公司法和各个企业法调整的民商事关系产生的纠纷等案由的分工,重点解决国内商事仲裁的司法审查的分工。分工一经明确,将由最高人民法院发文贯彻落实。其次,各高级人民法院要对照最高人民法院文件要求,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四类民事审判业务的分工标准,划分各民事审判庭的审判业务,以便最高人民法院各民庭加强对口业务指导。各高级人民法院要准确统计本辖区各民事审判庭受理案件数,并以此为基础做到各庭分工基本均衡。个别高级法院某一类民事审判业务量较大的,可以分成两个庭;某两类民事审判业务各自数量较少的,可以合为一个庭。关键是要做到各庭分工不重合,不交叉,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四类民事审判业务的基本分工要求。分工一旦确定,要报最高人民法院,各高级人民法院不应自行随意变动。再次,中、基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业务的分工,由各高级人民法院制定,要重点考虑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和存在的差异,方便人民群众诉讼,便于上级法院指导、培训,可以不完全与高级人民法院对应。最后,司法统计部门应当按照新设立的案由体系及案由所确定分工,设置科学的统计指标体系,对各民事审判业务进行分类统计.以准确反映各类民事案件数量,能够通过数字的分析比较准确把握经济社会发展的趋势,也为民事审判业务分工的均衡提供数字基础和统计支持。
三、关于民事案件级别管辖制度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