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民事审判庭与立案庭的分工
立审分立是人民法院司法改革的重要成果,对于实现案件统一管理、规范审判流程、促进公正与高效的有机结合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立案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第一个环节,案件受理和案件审理紧密相连,做好立案工作是审判工作高效、有序进行的重要基础。
从目前各地反映的情况看,在立案庭和民事审判庭的业务分工方面,还存在某些职能划分不明确、不统一,少数案件流转不顺畅的问题。为此,必须进一步明确民事审判庭和立案庭的职能分工。一是在受理审查和案件移转方面,可以采用立案庭审查立案和立案庭登记后由相关民事审判庭审查立案两种方式。对于知识产权案件的诉前禁令和诉前证据保全的审查、涉外和涉港澳台商事案件的诉前保全、涉外仲裁的司法审查、企业破产案件,立案庭应只作登记,审查工作交由相关民事审判庭完成;二是在管辖权争议案件的办理上,要实行立案庭统一办理和统一监督指导制度。案件的受理和案件的管辖是密不可分的,应当控制在立案阶段解决,以便加强人民法院内部监督指导;三是管辖权异议案件,要根据当事人提出异议的时间,确定由相应业务庭办理。在立案阶段提出管辖异议的,由立案庭办理;在案件移交到民事审判庭后提出的,由民事审判庭办理。当事人就管辖异议裁定提出上诉的,由上级法院对口业务庭办理;四是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和申请续保,由各民事审判庭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需要,依法裁决;案件未能在延长期限内审结,需要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再次延长审限的,应当由上一级人民法院相关民事审判庭,根据案件事实与法律关系的复杂程度,依法决定是否批准;五是在民事案件审理前准备工作方面,一些地方人民法院进行了工作试点,在立案阶段开展了指导当事人举证,进行证据交换、固定与排除等不属于案件审理方面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更为深入的审前准备工作,如整理案件争议焦点、调查证据等,应当由民事审判庭负责。
关于立案环节进行调解的问题,目前各级法院都有一些争论,认为调解属于审判业务,只能由民事审判庭进行;立案庭只应审查立案,不能搞案件调解。对这个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和肖扬院长的态度是明确的:应当将司法调解贯穿于民事诉讼全过程。立案调解、庭前调解、审理过程中调解、判决送达前调解都是司法调解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各个阶段都应当贯彻“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原则和要求,充分发挥调解具有的调处矛盾、定分止争的优势,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不断促进社会和谐。由于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案件审理期限从立案之日起算,立案后调解民事纠纷要占用一定的审限,因此,在立案阶段对民事纠纷进行调解,要注意坚持高效、快捷的原则。对于案情复杂并且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或者找不到案件当事人的,要及时移送民事审判庭,防止案件在立案环节积压。立案环节要着重树立效率优先的指导思想。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兼顾化解纠纷与司法效率的关系,结合案件流程管理,对立案调解的期限作出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原则上不超过立案后10日;适用普通程序的,原则上不超过立案后20日。二审案件审限较短,可以考虑不搞立案调解,或者对二审案件的立案调解规定更为合理的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