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拨付2008年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的通知
(财建[2008]724号)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做好家电下乡补贴工作,现预拨你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中央财政家电下乡补贴资金 万元,并相应追加你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2008年支出预算指标,列“2150999 其他商业流通事务支出”科目。收到款后,请即安排地方财政应负担的家电下乡补贴资金。
山东、河南、四川三省及青岛市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部关于
开展家电下乡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07]710号)和《
关于继续实施家电下乡政策的通知》(财建[2008]325号)要求,继续做好对农民购买家电下乡产品的补贴资金发放工作。
自2008年12月1日起,财政补贴家电下乡产品政策实施地区推广后,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要按照《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家电下乡推广方案〉的通知》(财建[2008]680号)的有关要求及相关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做好财政补贴家电下乡产品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