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邀请国家知识产权局领导出席政务活动及报告请示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副省级城市知识产权局;局机关各部门,专利局各部门,局直属各单位、各社会团体:
现将《邀请国家知识产权局领导出席政务活动及报告请示工作暂行规定》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二○○八年十一月五日
邀请国家知识产权局领导出席政务活动及报告请示工作暂行规定
随着知识产权事业全面快速发展,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副省级城市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省级局”)以及其他城市知识产权局邀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国家局”)领导出席政务活动及报告请示工作日益增多,为做好协调安排工作,特作如下规定。
一、关于邀请国家局领导出席政务活动
(一)国家局办公室负责局领导出席政务活动的协调安排工作。凡省级局以及其他城市知识产权局邀请局领导出席活动(包括出席会议、作报告、考察等),均应统一向国家局办公室行文联系,由办公室酌情转呈相关局领导批示,并根据局领导意见协调安排;不宜直接与局领导本人或局其他内设机构联系。
(二)行文中要说明活动时间、地点、内容、参加人员范围、规格(其他领导出席情况)、规模(人数等)以及局领导致词或讲话的内容和时间要求,或附活动日程(议程),并注明联系人联系电话(手机)。一般需提前一个月,至少提前3周行文联系,以便综合考虑、统筹安排局领导活动。
(三)经办公室协调确定局领导出席活动后,承办局应准备相关背景材料,按要求配合代拟局领导致词或讲话稿,并与局领导秘书联系商洽日程安排。
二、关于向国家局领导报告请示工作
(一)国家局办公室负责向局领导报告请示工作的有关安排。凡省级局以及其他城市知识产权局拟来京向局领导报告请示工作,均应提前向办公室行文联系,由办公室酌情转呈相关局领导批示,并根据局领导意见协调安排;未经行文联系,原则上不予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