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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规范公文报送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规范公文报送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副省级城市知识产权局;局机关各部门,专利局各部门,局直属各单位、各社会团体:

  现将《规范公文报送工作暂行规定》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二○○八年十一月五日

  规范公文报送工作暂行规定

  公文是国家机关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重要工具。为了规范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报送公文工作,理顺关系,提高效率,现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副省级城市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省级局”)以及其他城市知识产权局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国家局”)报送公文工作作出如下规定:

  一、行文要求

  (一)向国家局报送的公文,是国家局了解情况、制定政策、指导工作、解决问题的重要依据,因此,行文必须认真、准确、及时,符合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的规定,并确保国家秘密。

  (二)行文要情况属实,观点明确,文字凝练,并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GB/T9704-1999)要求,且印制清晰。应由省级局主要负责人签发并加盖公章。如有附件,应在正文后注明名称。

  (三)省级局向国家局行文常用文种为“报告”和“请示”。“报告”用于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询问,其中不得夹带请示的事项或建议的内容。“请示”用于请求指示、批准,要“一文一事”,请求批复的问题应明确,并注明联系人和联系电话(手机)。
  报送请示,要预留处理时间,一般事项不少于两周,紧急事可即时行文报送。

  二、报送程序

  (一)省级局可直接向国家局报送公文;其他城市知识产权局均应通过所在地省级知识产权局报送。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知识产权局向国家局报送的公文,应同时抄送所在地省级知识产权局。

  (二)报送公文,主送机关应为国家知识产权局(有具体要求的除外),不宜直接向局领导本人或局其他内设机构报送,更不宜多头分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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