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落实国务院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第二次(扩大)会议精神的通知
(文物普查函〔2008〕11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文管会)、普查办:
2008年9月22日,国务委员刘延东主持召开了国务院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第二次(扩大)会议(以下简称“国务院领导小组会议”)。此次会议通报了文物普查进展情况,研究部署了下一阶段工作。为深入贯彻领导小组会议精神,进一步推进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各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各级文物部门要从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普查工作的重要性。从思想上高度重视,真抓实干,加强力量,切实推进普查工作。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开展的好坏,将是衡量各省、市文物工作质量的重要指标。
二、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文物部门要切实承担起本级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职责,加强组织协调。要以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小组会议精神为契机,提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时调整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人员,召开文物普查领导小组会议。要在12月底前全部完成省、市、县三级目标责任书的签订工作,明确文物普查的政府责任。
三、确保普查进度与质量。文物普查现已进入攻坚阶段,普查进度与质量尤为重要。2009年底之前全面完成实地调查是国务院确定的既定目标,必须坚决贯彻执行,不允许任何地区、任何部门因工作不力等因素,影响整体进度。各级文物部门要合理安排普查计划,保证普查进度,确保第四季度县域实地调查启动率达到80%,并逐步将工作重点调整到实地调查覆盖率和完成率上。要及时汇总普查进度,组织开展巡回检查和业务督导,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切实加强质量控制。
四、关注普查一线。各级普查办负责同志要深入一线,与普查队员沟通交流,听取他们的想法和建议,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要加强普查一线业务骨干力量,省、市两级科研机构要保证人员投入。各省级文物部门应协调解决好野外生活补助、人身保险等涉及普查队员切身利益的问题。要制定标准落实经费,在年底前兑现队员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