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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预付货款部分)操作指引》的通知[失效]

  外汇局应严格按照相关操作要求从相关业务系统等提取、计算企业的前12个月进口项下对外付汇数据,并导入系统。
  第三十条 外汇局应按照对外债权管理规定和内控要求制定预付货款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内控建设,防范内控风险。
  第三十一条 外汇局应对调增预付货款基础比例的企业对外付汇规模进行不定期事后核对,如发现调增后的基础比例与实际需求明显不符的,应及时调减基础比例并告知企业。
  第三十二条 对有下列情况的企业,外汇局应对其预付货款的登记、使用和注销情况进行定期事后监督和非现场检查:
  (一)预付货款额度超过前12个月进口付汇额20%的企业;
  (二)预计进口期限超过1年且预付货款余额规模超过500万美元的企业;
  (三)频繁修改预付货款预计进口日期的企业。
  第三十三条 对于企业超过预付货款项下登记的货物预计进口时间30天仍未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且不能说明合理原因的,外汇局应进行重点关注,必要时可组织对其进行现场检查。
  对在执行过程中产生的新情况及问题,企业、银行和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当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附件:
关于出口预付货款核准事项的申请函
(参考格式)
 
国家外汇管理局    分局(中心支局、支局):
  我公司主要经营      等业务,上年度货物进口项下对外付汇总额为   元(币种:   ),现申请如下事项:
  □我公司根据现行预付货款基础比例(  %)核定的预付货款对外付汇额为   美元,预计预付货款实际对外付汇额为   美元,现申请调整进口项下预付货款基础比例至  %。
  □我公司已办理预付货款付汇登记  笔,合计   元(币种:   ),因超过企业预付货款可付汇额   美元未得到国家外汇管理局确认,现申请核准确认。
  我公司郑重承诺,严格按照汇发[2008]56号文规定办理预付货款登记手续,申请事项及附件所列说明材料属实。若有虚假行为,我公司及其法人代表和相关责任人愿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特此申请。
  (另附:有关进口合同、贸易结算方式以及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情况说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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