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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预付货款部分)操作指引》的通知[失效]

  (五)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 企业申请确认系统中“未经确认的预付货款”列表内的预付货款时,应向外汇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格式附后);
  (二)企业前12个月进口、购付汇(含预付货款购付汇)情况;
  (三)相关进口合同主要条款(封面、目录、主要条款页、签字页复印件);
  (四)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三部分 银行预付货款对外付汇操作指引

  第十九条 自2008年11月15日起,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凭上级银行的授权文件,到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办理系统(预付货款模块)登陆手续(详见《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操作手册)。
  第二十条 银行根据外汇局确认的企业可办理预付货款登记信息,为企业办理预付货款对外付汇的购付汇手续。企业申请的实际付汇金额、币种及收款人等信息与系统中对应的付汇登记信息一致的,方可办理购付汇手续。
  银行为企业办理预付货款对外支付时,应同时在系统中录入实际付汇信息。
  第二十一条 银行应凭外汇局出具的核准件为企业办理预付货款项下退汇入帐手续。
  第四部分 外汇局预付货款登记管理操作指引
  第二十二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国际收支形势和贸易信贷活动的特点,确定预付货款可付汇额度的核定标准。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具体负责辖内企业预付货款基础比例调整确认“未经确认的预付货款”列表内预付货款、预付货款注销确认以及预付货款退汇核准等。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可根据辖内具体情况对中心支局、支局进行相应授权。
  第二十三条 对于进口付汇历史记录有连续性,但预付货款可付汇额度不能满足需求的企业,外汇局可根据企业申请,调整企业预付货款基础比例或确认系统中“未经确认的预付货款登记”列表内的预付货款。
  大型成套设备进口企业的预付货款基础比例最高不超过30%,其他企业的预付货款基础比例最高不超过20%。
  除特殊原因外,外汇局调增同一企业预付货款基础比例距上次调增的时间应不少于3个月。
  第二十四条 对于新成立、无进口付汇历史记录或进口付汇历史记录无连续性的企业,外汇局可根据企业申请,确认系统中“未经确认的预付货款”列表内的预付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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