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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预付货款部分)操作指引》的通知[失效]

  第十条 企业每日进行付汇登记的预付货款,外汇局通过系统于当晚23时对其进行逐笔确认。如单笔预付货款付汇登记金额不超过企业当前可付汇额度,该笔预付货款在系统中“已经确认的预付货款”列表中显示;如超过企业可付汇额度,该笔预付货款在系统中“未经确认的预付货款”列表中显示。
  第十一条 企业在办理预付货款对外支付前,须在系统中为该笔预付货款付汇登记指定对外付汇银行。企业只能对“已经确认的预付货款”列表中列明的预付货款指定对外付汇银行。
  第十二条 已登记预付货款项下货物报关进口(或进口备案)或货物未进口发生退汇的,企业应在货物进口报关单(或进口货物备案清单)签发之日起或退汇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登陆系统办理预付货款注销申请。待外汇局确认后,该笔预付货款占用的额度自行恢复。
  第十三条 企业预付货款项下进口退汇原则上应遵循原汇路退回的原则。
  第十四条 企业预付货款项下进口退汇须经外汇局核准,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详细说明退汇原因);
  (二)原进口合同;
  (三)与退汇原因一致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原预付货款对外支付凭证;
  (五)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进口付汇历史记录有连续性但预付货款可付汇额度不能满足需求的,企业可向外汇局申请调整预付货款基础比例或确认系统中“未经确认的预付货款”列表内预付货款。
  除特殊原因外,同一企业申请调增预付货款基础比例距上次调增的时间应不少于3个月。
  第十六条 新成立、无进口付汇历史记录或进口付汇历史记录无连续性的企业,可向外汇局申请确认系统中“未经确认的预付货款”列表内的预付货款。
  第十七条 企业申请调整预付货款基础比例时,应向外汇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格式附后);
  (二)企业前三年进口及付汇(含预付货款)情况;
  (三)企业预付货款登记情况;
  (四)相关进口合同主要条款(封面、目录、主要条款页、签字页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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