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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日常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日常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改办投资[2008]23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为进一步加强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日常管理,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第36号令,现就有关事项和规定明确如下:
  一、建立中央投资项目招标资料管理制度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应建立完善的招标资料管理制度,妥善保管中央投资项目的招标资料。
  (一)招标资料包括:招标公告复印件、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及其它相关材料;
  (二)已完成招标工作的中央投资项目,其招标资料应及时归档、妥善保存;
  (三)每个中央投资项目的招标资料应至少保存5年;
  (四)招标代理机构应配合有关部门对中央投资项目招标情况的监督检查,提供相关招标资料。
  二、加强年度资格检查
  (一)各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应在每年2月28日前,向我委投资司报送年检材料。
  (二)年检材料包括:
  1、招标代理机构年度情况报告。包括招标代理机构年度基本情况,招标从业人员情况表(附件一),招标项目年度汇总表(附件二),企业财务状况(年检当年的财务报告及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等。
  2、机构设置变化情况。包括成立或撤并与招标代理业务有关的子公司、分公司、办事处等分支机构及内部业务部门。
  3、受处罚及质疑、投诉情况。包括处罚的机关、时间、问题和结果等,事实成立的有效质疑、投诉的时间和处理结果等,并提供相应处罚文件和证明材料。若无上述情况,则应提供相应声明。
  4、省级发展改革委的初审意见。
  (三)我委投资司将组织专家委员会,依据各招标代理机构的年检上报材料、质疑和投诉记录,以及年度中报送的项目招标情况报告,进行评审。
  (四)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36号令,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年检不合格:
  1、年度中有严重违规行为;
  2、未能按时合规报送《中央投资项目招标情况报告》和年检材料;
  3、甲级招标代理机构年度招标业绩达不到10亿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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