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认真落实和完善违纪行为惩处制度
《工作规划》中提出的《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配套规定、《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办案、规范办案工作的若干意见》、《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制定或者修订下发后,各级人民法院要严格执行。
各级人民法院要认真落实《
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条例》,强化监督职能,改进监督方法,加大监督力度,使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更加适应人民法院反腐倡廉建设的需要,确保国家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确保司法公正与廉洁。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底前要制定《人民法院纪律处分条例》和《法官违纪惩戒程序规则》,各级人民法院要认真贯彻执行上述规范性文件。
(三)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度
《工作规划》提出的《
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修订下发后,各级人民法院要结合本法院实际制定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领导责任,加强考核和监督检查,狠抓责任追究,充分发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在反腐倡廉建设中的龙头作用。
四、强化监督制约
(一)加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监督
根据
《工作规划》的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加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情况的监督。各级人民法院要坚持人民法院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始终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不动摇,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动摇,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不动摇,不断加大执行政治纪律力度,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维护中央权威和党的集中统一,始终同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人民法院的贯彻执行,确保党的十七大确定的重大理论观点、重大战略思想、重大工作部署在人民法院的全面贯彻落实。
加强对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情况的监督。各级人民法院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工作全局,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不断深化对人民法院工作规律性的认识,努力做到更加注重推动发展、更加注重促进和谐、更加注重保障民生、更加注重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要统筹兼顾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关系,统筹兼顾依法判决与诉讼调解的关系,统筹兼顾刑事被告人的人权保障与被害人及社会公众感受之间的关系,统筹兼顾树立司法权威与广泛接受社会监督之间的关系,统筹兼顾司法工作专业性与坚持群众路线的关系,防止和纠正违背科学发展观要求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