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条例》的通知
(法发[2008]17号)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法院:
近年来,各级法院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反腐倡廉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突出重点,扎实工作,反腐倡廉各项工作稳步推进,取得明显成效。同时,我们还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当前人民法院反腐败斗争所面临的形势依然严峻,任务艰巨。我院1990年制定下发的《
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暂行规定》已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下加强人民法院内部监督工作的需要。为进一步完善人民法院内部监督机制,强化对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监督,特别是对法院领导干部的监督,建立人民法院反腐倡廉工作的长效机制,推进人民法院监察工作的深入开展,我院重新制定了《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条例》,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2008年6月5日
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人民法院监察工作,严肃人民法院纪律,促进廉政建设,维护司法公正,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法律,参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人民法院监察部门,是人民法院行使监察职能的专门机构,依照法律和本条例对人民法院及其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实施监察。
第三条 人民法院监察部门依照法律和本条例行使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个人及人民法院内设其他部门的干涉。
第四条 人民法院监察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在适用法律和纪律上人人平等。
第五条 人民法院监察工作应当实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严格执行纪律与维护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合法权益相结合,监督检查与完善制度、改进工作相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