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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79号――对原产于韩国和泰国的进口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


  三、对于能提供原产地证明确定进口货物原产地为日本、美国、英国或者德国的,或者不能提供原产地证明但有证据证明进口货物原产地为日本、美国、英国或者德国的,均按照海关总署2006年第3号公告等相关公告的规定执行。

  四、对于不能提供原产地证明而有证据证明进口货物的原产地不是韩国和泰国,但没有证据证明货物原产地不是日本、美国、英国或者德国的,按照海关总署2006年第3号公告等相关公告的规定执行。

  对于不能提供原产地证明而有证据证明货物的原产地不是日本、美国、英国、德国的,但没有证据证明货物原产地不是韩国和泰国的,海关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最高反倾销保证金征收比率征收保证金。

  对于不能提供原产地证明,也没有证据证明货物的原产地不是日本、美国、英国、德国、韩国和泰国的,海关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最高反倾销保证金征收比率征收保证金。

  五、有关加工贸易保税进口原产于韩国和泰国的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如何征收反倾销保证金等方面的问题,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01年第9号公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11号的规定执行。

  六、对于所征收的反倾销保证金及进口环节增值税保证金的处理,海关总署将根据终裁结果另行公告。

  七、在对原产于韩国和泰国的进口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期间,进口相同或类似货物而海关无法确定是否应对其征收反倾销保证金及相应的进口环节增值税保证金时,有关进口经营单位应向商务部提出申请,由税委会、商务部和海关总署研究作出裁定。

  特此公告。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8年第87号(略)

  2.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反倾销保证金征收比率表

  二○○八年十一月六日


  附件2:
  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反倾销保证金征收比率表

原产国

厂商名称

征收比率

韩国

所有韩国公司

25.1%

泰国

泰国亚洲有机硅单体有限公司

(Asia Silicones Monomer Limited)

5.4%

其他泰国公司

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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