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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关于委托福建省环境保护局颁发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函
环境保护部关于委托福建省环境保护局颁发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函
(环函〔2008〕261号)
福建省环境保护局:
根据《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国务院令第449号)和我部《
关于明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环函〔2006〕224号)规定,为加强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管理,便于有关企事业单位申领辐射安全许可证,经你局向我部申请,我部同意委托你局负责审批颁发辖区内从事下列活动单位的辐射安全许可证:
一、
制备PET用放射性药物的;
第 [1] 页 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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