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企业管理秩序良好。加强民主管理,严格遵纪守法,健全民主管理制度,落实厂务公开制度,坚持和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落实,治安防范网络健全,民主法制教育经常化、制度化;企业内部治安状况良好,工作纪律严明,安全生产落实;领导干部无违法违纪案件,全体员工无严重违法违纪案件及刑事案件,无“黄赌毒”等丑恶现象,无邪教活动。
(五)企业文化建设成效显著。认真贯彻落实国资委《
关于加强中央企业企业文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国资发宣[2005]62号),确立企业使命、愿景、企业精神和核心价值观并认真宣传贯彻;建立完善的企业形象识别体系,企业标识统一并规范使用;制定员工手册并认真贯彻执行,员工形成良好行为习惯;认真履行企业社会责任,抗震救灾成绩显著,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
(六)环境面貌整洁优美。坚持文明生产,内部管理规范有序,搞好绿化、美化,工作生活环境清洁整齐,无脏、乱、差现象;环保制度健全、措施落实,建立了切实有效的环境管理体系,环境宣传教育工作成效明显,环境污染控制指标达到国家环保标准;认真做好卫生防疫、医疗保健工作;有自管职工宿舍区的单位,积极参与创建文明社区活动,宿舍区达到环境整洁、秩序井然、生活方便、风气文明的标准。
四、推荐程序
推荐工作按照自愿申报、逐级审核、提前公示、择优推荐的程序进行。
(一)符合申报资格的在京中央企业提出申请,填写首都文明单位(标兵)推荐表(见附件1)和首都文明单位(标兵)汇总表(见附件2)。
(二)国资委党委宣传部根据评选标准,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拟复查考核单位初步名单,报国资委领导审定。
(三)根据委领导审定的名单,对拟推荐单位牵头进行复查考核。原则上集团公司推荐的二、三级子企业由本集团公司负责复查考核,国资委党委宣传部对申报的集团公司(本部)负责复查考核,并对部分二、三子级企业进行抽查。
(四)将拟推荐单位在国资委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七天。
(五)如公示期间发现社会反映和群众意见,对有社会反映和群众意见的企业进行再复查,对确有重大问题的企业取消推荐资格。
(六)将公示的结果报国资委党委审批,审批后的结果向首都文明办正式推荐。
五、时间安排
11月14日前,请将推荐表、汇总表(各一式3份)以书面和电子版形式报国资委党委宣传部。 推荐表和汇总表请在国资委网站(www.sasac.gov.cn)下载。
联系人:王晓华
电 话:63193241 63193884(传真)
地 址:国资委西便门办公区1702室
邮 箱:gzwjswm@163.com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部署。各中央企业党委(党组)要充分认识推荐工作的重要性,把这项工作作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中央企业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深入开展的重要抓手,把推荐工作同当前正在开展的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结合起来,精心组织部署,深入细致、扎实有效地做好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