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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监考规则(2005修订)[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司法考试监考规则》(发布日期:2008年9月9日 实施日期:2008年9月9日)废止

国家司法考试监考规则
(2005年6月21日 司发通[2005]54号)

  第一条 本规则所称监考人员是受司法行政机关委托,负责在国家司法考试过程中监督应试人员考试,并依照规定权限对违纪行为进行处理的工作人员。

  第二条 各考点按规定条件选聘、培训监考人员。监考人员应按照司法行政机关要求,认真学习国家司法考试有关规定,全面履行监考职责,严格执行考场纪律,确保考试顺利进行。

  第三条 监考人员进入考场时须佩带司法行政机关统一制发的监考标志。

  第四条 司法考试考点设总监考人一名、副总监考人若干名。总监考人职责为:

  (一)负责本考点的监考工作;

  (二)依照规定权限处理考试过程中发生的情况和违纪行为;

  (三)组织、检查、验收答卷的封装;

  (四)向上级司法考试机构提交监考工作报告。

  副总监考人负责协助总监考人管理本考点的考务工作。

  第五条 考点设流动监考员若干。流动监考员的职责为:

  (一)负责考场外秩序及联络事宜,配合各考场监考人员处理各种突发情况;

  (二)检查、监督考场监考人员的工作;

  (三)配合监考人员处理应试人员的违纪行为;

  (四)替换场内监考人员;

  (五)总监考人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六条 考场内的监考人员应于每场考试开考前规定时间内到达监考办公室领取试卷,并在检查试卷密封情况后签字确认。

  监考人员领到试卷后须直接到达考场,不得携卷去其他任何地方。

  监考人员严禁自行调换监考考场.

  第七条 监考人员在应试人员入场前应检查、清理考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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