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检查总监考人及其他监考人员履行职责的行为;
(六)提交督考报告。
第四十六条 司法考试考点设总监考人1名,副总监考人若干名,流动监考员若干名。总监考人和流动监考员应按《
国家司法考试监考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四十七条 考试期间,每个考场应当配备两名或两名以上监考人员。监考人员中至少有1人为考点所在单位工作人员。
监考人员应当按照《监考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每一场考试,均应采取随机确定的方式指定各考场监考人员。
第四十八条 市(地、州、盟)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考前逐项检查落实如下事项:
(一)妥善安排监考办公室,组成考务、保卫、医疗、后勤等临时小组;
(二)在考点设置明显标志;
(三)在考点的醒目位置张贴考场分布示意图、考试有关规定和考试时间表等材料;
(四)考场周围5米处划有警戒线并安排警戒人员;
(五)每个考场门外张贴有该考场序号和准考证号起止号;
(六)座位号及对应的准考证号统一贴在桌面左上角;
(七)各考场内已清理完毕并门上贴有封条;
(八)其他工作。
第四十九条 除统一要求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同意应试人员在考试中使用草稿纸。
第五十条 试卷袋开拆,应当由两名或两名以上监考人员在考场和规定时间段内当众开封;其中装有备用卷的特制试卷袋开封后,应当将未开封的备用卷袋立即送总监考人。
确需使用备用卷(卡)时,由监考人员向总监考人报告,由两名或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在考点监考办公室共同拆封备用袋后签字领取。期间,应当有保密或监察机关人员在场监督并签字。
缺考人员的试卷(答题卡)不得作为备用卷(卡)使用。
第五十一条 答卷封装,应当由两名或两名以上监考人员在规定时间和场所内完成并签字,并指定专人对封装情况进行检查确认,报总监考人同意后,立即送至考区保密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