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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印发修订的《国家司法考试工作规则》、《国家司法考试监考规则》的通知(2005修订)[失效]


  (一) 组织、安排本地区报名 , 负责准考证及相关材料的印制、发放和报名资料的复核统计;

  (二) 划分考区,审查考点、考场设置 ;

  (三) 组织本地区考试工作人员培训 ;

  (四) 负责本地区试卷的接收、保管、分送、回收和返送 ;

  (五) 组织、部署本地区的考试实施,按照规定的职能和权限处理考试中出现的问题 ;

  (六) 指导、监督市 ( 地、州、盟 ) 司法行政机关的考试工作。

  第七条 市(地、州、盟)司法行政机关的主要职责为:

  (一) 具体负责本地区司法考试的报名工作 ;

  (二) 设置考点 , 布置考场 , 并报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审定 ;

  (三) 培训监考人员 ;

  (四) 负责本考区考试实施 ;

  (五) 接收、保管、分发试卷及考试后回收、返送试卷 ;

  (六) 依照权限处理报名、考试中出现的问题。

  第八条 司法行政机关考试工作人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思想品德良好,遵纪守法,工作认真负责,保密观念强,身体健康。

  负责接送、保管试 (答) 卷的考试工作人员应当同时具备从事保密工作的要求。

  第九条 有直系亲属或配偶参加当年考试的考试工作人员,不得从事当年试(答)卷管理、监考、成绩评阅等考试工作。

  第十条 考试工作人员应当接受培训。

  第十一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司法考试违纪处理办法》规定,视情节、后果给予相应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章 报名组织

  第十二条 国家司法考试的报名条件和报名事项在司法部公告及有关文件中公布。

  各地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司法部公告和有关文件 , 确定并公布本地具体报名时间、地点、方式及有关事项 , 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在公布报名事项时,应当明确要求报名人员本人到户籍所在市(地、州、盟)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的报名地点报名。

  在户籍所在地以外工作、学习的人员 , 可以在其工作、学习地报名。

  第十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采取网上报名方式的,应当要求报名人员本人到户籍所在市(地、州、盟)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的报名地点办理确认手续。

  第十五条 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照司法部要求的格式统一印制报名表格,提供给报名人员,并要求报名人员如实填写。已经进行网上报名的人员,司法行政机关经确认后不再要求其重新填报。

  报名人员从网上下载报名表格并填写完成的 , 司法行政机关可以直接审验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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